提起“光盤”,如今人們想到的不再是CD/DVD,而是吃光盤子里的食物。“光盤族”就是一類不僅自己身體力行,還倡導別人也這么做的人。自2013年初發起“光盤行動”以來,該活動在全國各地引起強烈反響,“我光盤,我光榮”已日益成為抵制餐桌鋪張浪費之風的行動宣言。筆者作為知識產權律師,有幸為“光盤族”的發起團隊提供法律服務。在服務過程中深感“光盤族”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有待提升。
“光盤族”的發起團隊來自金融、廣告、保險等各行各業,并不是已經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或公益組織,也不是慈善基金。我國缺乏相應的慈善法或公益組織法去保護這類組織及活動,導致其知識產權權利主體模糊,不容易進行界定。“光盤族”發起人不可以團體或組織的名義提交商標申請,但也不能以自然人名義申請,因為2007年發布的《自然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注意事項》規定自然人申請商標必須提供營業執照,導致發起人因提供不了營業執照,不能提起商標申請。
即使提交商標申請,也可能面臨著“光盤”是通用名稱而導致被駁回的風險。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光盤是通用名稱,根據商標法規定不能申請商標。“光盤族”和“光盤行動”是否可以申請為商標呢?如果不能申請為商標,商家借用“光盤族”宣傳自己企業或者商品,是否會讓這項公益活動隨著時間的流逝演變為商業活動從而離發起人的理想和初衷越來越遠呢?
面對以上問題,筆者建議發起人以個人所在公司為主體提交了“光盤族”商標申請。考慮到“光盤族”賦予了光盤新的含義,即吃光盤子里的食物,勤儉節約避免浪費,從而使得“光盤族”“光盤行動”起到了標識的作用,憑借廣泛傳播和使用而獲得了顯著性。因此“光盤族”應該可以申請為商標并且能夠通過審查準許其注冊。筆者還建議發起人通過著作權法對“光盤族”“光盤行動”進行保護,因此將“從我做起,今天不剩飯”等“光盤行動”海報進行了著作權登記。
筆者認為,“光盤族”不同于傳統商標,甚至不同于傳統的特殊標志,應屬于具有影響力的民間公益性質的特殊標志。我國對于這類標志如何保護還存在法律上的空白,這使得“光盤族”想通過特殊標志進行保護也不可行。
據筆者了解,在國外,對于此類標志大體分為兩種形式進行保護,一種是單獨進行立法,但一般是僅針對官方性質的如“奧林匹克”等標志進行保護,同時會有判例法輔助,對于民間的公益組織標志一般納入商標法,比如美國;另一種是不進行區分,統一納入知識產權法典進行保護,比如法國,但此類國家的商標法一般涵蓋范圍較廣,比如德國《商標和其他標志保護法》。實際上,國外對這種具有公益性質的特殊標志如何保護也沒有定論,而且沒有形成獨立的保護體系。有鑒于此,我們可否先行一步,修訂相關法規條例,將“光盤族”這類屬于民間公益組織的特殊標志也納入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