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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上海9月17日電 上海長生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下稱長生保險)銷售的意外險中,包含了表示吉祥的“天佑”字樣。而廣西北海的王先生正好擁有“天佑”商標,核準使用服務類別為第36類“事故保險、健康保險、保險咨詢”等,這一商標仍在有效期內。那么,長生保險的行為是否侵犯了王先生的商標專用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記者了解到,這樣的案件在滬上保險業內還是頭一回。
意外險取名“天佑”
遭商標所有權人起訴
2007年1月4日,王先生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申請,將漢字“天佑”作為商標注冊,并于2010年2月7日,正式獲準注冊,有效期從201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6日,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6類,即事故保險、保險統計、保險、火災保險、健康保險、海上保險、人壽保險、保險咨詢、保險信息、典當。
據王先生講,他申請將“天佑”注冊為保險類商標,是因為自己有志于該行業,且從申請“天佑”商標至今,從未終止過在該行業發展的努力。
2012年2月,王先生發現長生保險銷售的個人意外險使用了“天佑”字樣。王先生覺得,這種未經許可擅自在相同服務上使用與自己擁有相同商標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商標專用權,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長生保險立即停止侵權;通過全國性媒體賠禮道歉;賠償人民幣23萬元、公證費1000元。
吉慶文字未作商標
保險公司自認不侵權
長生保險認為,公司銷售的“天佑意外傷害保險”,“天佑”屬于吉慶、說明性文字,并非作為商標使用,該字樣僅出現在保險條款名稱中,并非整個保險合同的名稱,這一命名符合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天佑意外傷害保險”應當歸類為商品,而非服務。因此,并不屬于“在同類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的行為”。
庭上,長生保險還指出,王先生并不具有經營保險業務的資格,公司使用“天佑”的行為不可能致使相關公眾誤認或混淆。作為自然人,王先生在申請商標注冊時不具有保險業務經營資質,他注冊持有“天佑”商標的目的并非為生產或服務,而在于牟利,違反了《商標法》的立法目的,屬于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之情形。因此,請求法院駁回王先生全部訴請。
經查, 2011年、2012年王先生曾分別在《深圳特區報》和上海的《新聞晨報》上刊登廣告,尋求與保險公司及代理機構就“天佑”注冊商標洽談合作。此外,并無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天佑”注冊商標的情形。而長生保險的“天佑意外傷害保險”于2010年4月研發定名,庭審中公司承認,基于“人身保險產品中吉慶文字并非商標”的理解,公司在涉案保險定名過程中未進行任何商標盡職調查。
連線法官:
“天佑”名稱未誤導公眾 法院駁回原告所有訴請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本案審判長倪紅霞認為,保險是保險人為投保人提供的一種服務。王先生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中“事故保險”較為少見,追根溯源,這一術語為英文“accident insurance underwriting”的中文翻譯,我國保險法規及保險實務中,與之更為對應的是“意外傷害保險”,且原告王先生注冊商標核定的服務項目中還包括一般意義上的保險,因此,涉案保險所屬的服務類別屬于王先生注冊商標的核定服務范圍。
王先生注冊“天佑”商標后,并未將其投入商業使用,不具有實質性的市場知曉度,因此,對普通保險消費者及行業從業人員而言,“天佑”二字并未產生有別于其字面意思、具有區別服務來源功能的第二含義,因此涉案商標的顯著性非常低。
倪紅霞介紹說,2011年12月3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規定,人身保險的定名應當符合下列格式:“保險公司名稱”+“吉慶、說明性文字”+“險種類別”+“(設計類型)”。可見,長生保險主要是作為產品名稱使用“天佑”二字,這一行為系屬正當、合理、善意。長生保險在涉案保險所涉網頁及相關交易文件上均清楚標明了公司名稱,消費者完全可以分辨其所購保險的來源,加上王先生并未實際使用注冊商標,因此長生保險使用“天佑”二字不會誤導公眾。
據此法院認為,長生保險在涉案保險名稱中使用“天佑”的行為,既不可能致使消費者或同業經營者將“天佑意外傷害保險”誤認為是王先生提供的保險服務,也不會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長生保險或涉案保險與其之間存在任何關聯關系,因此,法院駁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法院近日維持了原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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