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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胚勾勒出青花筆鋒濃轉淡,瓶身描繪的牡丹一如你初妝……”由周杰倫作曲并演唱的歌曲《青花瓷》,蘊含濃郁中國風又滿載中國藝術意蘊,在大眾心中引起強烈的共鳴并廣為傳唱。“青花瓷”不僅盛行于華語流行樂壇,也體現在很多產品的設計理念之中,并帶動了“青花瓷”元素產品的熱賣。而“青花瓷”三字,也引發了北京青花瓷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青花瓷酒業)與江蘇雙溝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溝酒業)之間的一無場商標纏斗。
日前,歷時多年的“青花瓷”與“雙溝青花瓷”商標之爭塵埃落定。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法院認定雙溝酒業申請注冊在酒類商品上的“雙溝青花瓷”商標,與青花瓷酒業在先核準注冊在酒類商品上的“青花瓷”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糾紛溯源
據了解,青花瓷酒業推出的“青花瓷”系列白酒為該公司的主導產品,其將瓷器文化與酒文化進行了完美地結合,充滿濃郁的文化色彩。2014年1月11日,在北京舉行的“2013亞洲品牌年會暨中國品牌年度總評榜頒獎典禮”上,青花瓷酒業憑借其深厚的品牌內涵與快速發展的態勢,斬獲了第9屆亞洲品牌年會“中國名優品牌”大獎。
據介紹,作為“青花瓷”酒類商標的持有企業,青花瓷酒業采用“一樹三花”戰略模式,在安徽亳州、山西汾陽、貴州仁懷茅臺鎮分別設立濃香型、清香型和醬香型生產基地,系集研發、生產和銷售為一體的現代化酒業公司。
記者通過中國商標網查詢獲悉,早在2001年5月,青花瓷酒業創始人朱德寧提出了第1768947號“青花瓷”文字商標(下稱“青花瓷”商標)的注冊申請。2002年5月,“青花瓷”商標被核準注冊在開胃酒、酒(飲料)、酒(利口酒)等商品上。2005年6月,該商標轉讓給青花瓷酒業董事長朱明。2010年9月,該商標轉讓至青花瓷酒業名下。
然而在2007年5月,雙溝酒業提出了第6052251號“雙溝青花瓷”文字商標(下稱“雙溝青花瓷”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開胃酒等商品上。2009年9月,“雙溝青花瓷”商標通過初審并公告。
記者了解到,雙溝酒業系一家生產濃香型大曲酒的企業,是我國儲酒容量最大、名優低度大曲酒產銷售最多的白酒生產企業之一,產品現有山河系列、青瓷系列、牡丹系列等,目前核心產品為“珍寶坊”系列,集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等于一身。
在商標異議期內,朱明以“雙溝青花瓷”商標與其“青花瓷”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于2009年11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但未獲支持。
隨后,朱明于2011年10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下稱商評委)提出異議復審申請,要求裁定“雙溝青花瓷”不予核準注冊。由此,圍繞著“青花瓷”引發的商標纏斗在兩家酒企之間正式開啟。
近似之爭
經審理,商評委認為,“雙溝青花瓷”商標完整包含了“青花瓷”商標,整體未形成明顯區別于“青花瓷”商標的其他含義,同時前者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與后者核定使用的酒(利口酒)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兩者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裁定“雙溝青花瓷”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在青花瓷酒業商標阻擊“雙溝青花瓷”首戰告捷后,雙溝酒業不服商評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起了行政訴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雙溝青花瓷”商標包含“青花瓷”商標,但“雙溝”同樣為“雙溝青花瓷”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現有證據可以證明“雙溝”商標在酒類商品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而且“雙溝青花瓷”也已經在酒類商品上使用,因此“雙溝青花瓷”已經具有了區別于“青花瓷”的含義,對于相關公眾而言,“雙溝青花瓷”直接指向了“雙溝”系列商標從而與雙溝酒業相聯系,進而與“青花瓷”商標相區分,兩者未構成近似商標。據此,法院一審判決撤銷了商評委裁定,并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隨后,朱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維持商評委相關裁定。
雙溝酒業稱,作為其企業字號與注冊商標,“雙溝”具有極強的顯著性和極高的知名度,“雙溝青花瓷”的顯著性在于“雙溝”而非白酒的通用包裝容器名稱“青花瓷”,產生了與“青花瓷”相區分的含義,且使該商標所標識商品的來源指向雙溝酒業更明確、唯一,“雙溝青花瓷”與“青花瓷”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同時,在包裝裝潢上使用“青花瓷”以表示酒的包裝瓶和檔次,消費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時均可以區分商品的來源,不會與“青花瓷”商標混淆誤認。
2014年3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青花瓷酒業作為第三人書面青示認可朱明在一審和二審行政訴訟程序中的相關主張,并表示不再要求再次出庭。
據悉,“青花瓷”被一家酒企申請注冊為商標后,其他酒業是否還可以申請注冊帶有“青花瓷”字樣的商標,成為了雙方的庭審焦點。
對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雙溝青花瓷”商標完整包含了“青花瓷”商標,二者均為文字商標,從整體外觀上未形成明顯區別,相關公眾在進行隔離比對的情況下,不易將二者進行區分,進而容易造成對所標識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雙溝酒業提交的證據多為“雙溝”商標所獲得榮譽及知名度方面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溝青花瓷”商標經過使用、宣傳,已經形成了穩定市場及固定消費者群體,能夠與“青花瓷”商標相區別。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雙溝青花瓷”商標與“青花瓷”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維持商評委相關裁定。
青花瓷酒業市場總監周敏向記者表示:“作為中國主流瓷器品種的統稱及中國傳統民族文化的代表,青花瓷具體具有廣泛的受眾認識度和美譽度。自2002年我們公司正式取得酒類的‘青花瓷’商標起,10余年來我們投入了大量的媒體宣傳,通過日復一日的積累使得‘青花瓷’酒在北京、廣州等一線城市乃至江蘇、安徽地區的鄉鎮‘遍地開花’,我們所做的這些努力也是為了這個民族品牌能夠代表中國傳統酒文化、酒技藝與瓷器文化相結合,能夠將這種傳統精髓傳承下去,但沒有想到引來了眾多企業的商標搶注和搭便車、傍名牌等行為。經歷了這場曠日持久的商標之爭,‘青花瓷’商標的權益得到了維護和保障,同時對青花瓷酒業的品牌發展也有積極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