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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連云區法院 信息整理編輯:小白
近年來,開設店鋪花式“撞臉”他人商標的現象屢見不鮮,殊不知這背后隱藏著很大的法律風險。近日,連云港市連云區法院依法審結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相關教訓值得廣大商家借鑒!
2022年7月,位于連云港某社區的康某眼鏡店被江蘇康某眼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江蘇康某眼鏡有限公司稱,其公司擁有的“康某”“康某眼鏡”品牌在中國已運營20余年,有數千家合作經營單位,具有良好的口碑和知名度。店鋪地址位于連云港某社區的康某眼鏡店未經許可,長期使用其公司擁有的商標“康某”“康某眼鏡”作為店鋪門頭和店內標識進行宣傳推廣,侵害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
經查明,原告江蘇康某眼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經營范圍為眼鏡(含角膜接觸鏡)及配件、視光儀器、角膜接觸鏡護理用液等。案涉商標“康某”和“康某眼鏡”分別注冊于1997年8月和2011年11月,經續展后有效期至2027年8月和2031年11月。2018年3月,江蘇康某眼鏡有限公司受讓了這兩個商標,商務部向其頒發“康某眼鏡”品牌的商業特許經營備案企業證書。連云港某社區康某眼鏡店于2014年6月注冊登記,登記經營者為孫某,經營范圍為一般項目:眼鏡銷售(不含隱形眼鏡)。
法院經審理認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或者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商標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被告經營的眼鏡銷售服務與原告上述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眼鏡行服務”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提供者、對象、場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屬于同種服務。原告涉案商標具備一定的知名度,而被告在店鋪招牌使用“康某眼鏡”的字樣,起到了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被告行為屬于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社區康某眼鏡店立即停止使用侵害原告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康某眼鏡”作為其門頭或店內裝飾的行為;被告某社區康某眼鏡店向原告江蘇康某眼鏡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1.4萬元。
法官說法
商標是經營者商譽的集中體現,是其重要的無形資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輕則面臨商標權人的賠款要求,情節嚴重的,則可能構成犯罪。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某些商家為了牟利,故意“撞臉”知名度較高的品牌,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讓消費者誤以為是“子品牌”或“正品”的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法官在此提醒,使用他人品牌雖可短期獲利但終難逃法律追究,通過優質服務,打造自主品牌才是贏得市場的不二法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