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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以在上海的日本人生活圈為客戶群,上海百蘭王貿易發展有限公司的雞蛋產品與上海大鶴蛋品有限公司的雞蛋產品在市場不期而遇。這兩家本來合作的單位因商標糾紛引發了不可開交的“口水戰”,隨著“戰斗”升級,兩公司先后發表聲明,以證明自己雞蛋的正宗,最終導致訴訟。
日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就“蘭王”雞蛋引發的商業詆毀案、名譽侵權案分別作出一審判決,對原告上海百蘭王貿易發展有限公司(下稱百蘭王公司)、夏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于這個判決,原告欲上訴,被告欲反訴,“蘭王”一案究竟還有哪些隱情?
兩“蘭王”商標之爭
“蘭王”生鮮雞蛋是日本的一個品牌。2005年五六月間,臺灣人夏某與日本“蘭王”雞蛋的生產商負責人大島聯系,籌劃在中國生產、銷售“蘭王”雞蛋的事宜。2006年1月,百蘭王公司成立。3月,大島兒子的公司投資的上海大鶴蛋品有限公司(下稱大鶴公司)也正式成立,百蘭王公司作為大鶴公司的經銷商開始正式負責“蘭王”雞蛋的宣傳和銷售。5月,百蘭王公司開始在主要銷售對象為日本人的超市內銷售“蘭王”雞蛋,該雞蛋的外包裝盒與日本銷售的“蘭王”雞蛋包裝相同。
然而,令大鶴公司沒有想到的是,2006年6月前后,當他們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蘭王”商標時,發現早在2005年12月,夏某已經在國內申請注冊了“蘭王”,并將此商標無償授權百蘭王公司使用。2007年3月,大鶴公司停止向百蘭王公司供貨,百蘭王公司隨即與上海阿強禽蛋合作社有限公司合作,另起爐灶繼續生產銷售雞蛋,使用的包裝盒仍然與原來的“蘭王”雞蛋包裝盒一樣。5月11日,百蘭王公司在日本報刊上刊登公告,稱最近在上海市場上發現其他公司銷售的與其商品相類似的或同名的商品,該商品與百蘭王公司沒有任何關系,百蘭王公司無法保證該類商品的使用期限及品質,敬請注意;為了防患于未然,對于未經百蘭王公司允許,在市場上銷售標注“蘭王”商標或相類似商標的商品的行為,一律認定侵犯百蘭王公司的商標權。而大鶴公司亦在自己生產的雞蛋包裝盒內附上了一份日文文書,稱“‘蘭王’品牌是由本公司的日本法人經過多年的努力打造出來的;2005年12月,臺灣人夏某在未經本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在中國申請注冊了‘蘭王’商標,為避免市場混亂,大鶴公司開始在市場上供應‘蘭皇’雞蛋。”
被告:以侵犯商譽為由另案起訴
雙方的“含沙射影”使得矛盾愈演愈烈。2007年6月,百蘭王公司和夏某分別以商業詆毀和名譽侵權為由將大鶴公司告上法庭,指責大鶴公司在聲明書中采用捏造事實或混淆視聽的方式侵犯了自己的權益。法院判決對原告百蘭王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同時在夏某提起的名譽權糾紛案中,法院也沒有支持夏的訴訟請求。
對于法院的判決,被告認為很滿意。可是市場上兩個不同商家“蘭王”卻在這場風波后仍舊保持尷尬的對立。“我們決定要正本清源。” 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的采訪時,被告代理律師、上海市申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擁軍表示,被告已經以商業信譽侵權為由另案起訴,法院目前還未立案。因為百蘭王公司已經在國內注冊“蘭王”商標,被告不可能再提起商標權訴訟。然而,原告對于這樣的判決,從事實認定到法院的判斷,都有著諸多疑義。
原告:“蘭王”一案仍疑云重重
“原告對于前述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的事實認定內容表明了諸多異議。”原告律師、上海市世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高師坤對記者表示,“蘭王”雞蛋在日本并不是家喻戶曉的品牌,在中國,是百蘭王公司通過廣告宣傳等方式長期努力才享有現在的知名度。關于“蘭王”商標,“蘭王”商標的所有人在日本起初是日本的一位叫弓山的人,他于1994年將這個商標轉讓給大島,但弓山與大島之間并未就此辦理商標轉讓登記手續。商標注冊期滿后,大島也沒有續展注冊這個商標。為此,2005年10月31日,“蘭王”商標因未得續展而被注銷了。2007年大島再次向日本的商標管理機構重新申請注冊“蘭王”商標,但2007年6月13日,日本商標管理機構駁回該申請,駁回理由是該商標與其他在日本國內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類似。其后,大島再次以夏某在中國注冊“蘭王”商標為由,向日本商標管理機構申請復審,最后于2007年11月2日,在日本獲得了該商標登記。
高師坤認為,日本營養雞蛋產蛋雞的飼養技術經飼料經營單位推廣出于公開狀態,原告通過自己的渠道完全可以獲得日本的飼養技術。另外,讓夏先生覺得困惑的是,大鶴公司早在2006年就知道夏先生在先申請了該商標,但當時并未向夏先生提出任何交涉,卻轉而申請了“草蘭”、“蘭皇”等與“蘭王”類似的商標,以期借助百蘭王公司大力推廣其品牌的影響,得到一定的市場份額。直到2007年5月,當“蘭王”品牌通過百蘭王公司的努力成為了行業內具有良好影響力的品牌后,大鶴公司開始主張對“蘭王”的權利,品牌的商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