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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出書侵犯原圖片拍攝者著作權 520張圖片獲賠31.2萬元
張勇不明白,自己獨立拍攝完成并匯編入《深圳名盤》、《深圳名宅》系列作品集中的許多圖片,竟然出現(xiàn)在了《景觀設計綠皮書》(以下簡稱《綠皮書》)中,為了維護自己的著作權,張勇將出版、銷售圖書的中國林業(yè)出版社、深圳書城南山城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山書城)、香港日瀚國際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瀚公司)告到深圳市南山法院。記者近日從南山法院了解到,涉及侵權的攝影圖片達520張,張勇獲賠31.2萬元。日前,該案已經生效。
原告
依法維護著作權
身為建筑師的張勇,不僅喜歡參觀樓盤,更愿意把親身見證的美麗樓盤介紹給他人共享。借助工作之便,張勇背起照相機,走訪了深圳大大小小樓盤,拍攝了近萬張樓盤圖片。2003年、2004年,張勇精選千余張樓盤圖片,編輯成系列攝影集,名為《深圳名盤》、《深圳名宅》,分別由知識產權出版社、廣東世界圖書出版公司出版發(fā)行,各地新華書店經銷。
2006年,張勇發(fā)現(xiàn),在南山書城銷售的《景觀設計綠皮書》(全套三冊)中,收錄了《深圳名盤》、《深圳名宅》中的數(shù)百幅圖片。
“我并沒有授權他們出版呀1張勇發(fā)現(xiàn),這套《綠皮書》由中國林業(yè)出版社出版發(fā)行。經咨詢律師,張勇將中國林業(yè)出版社、南山書城告到了法院。
張勇訴稱:“中國林業(yè)出版社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復制、修改、剪切原告作品,并將侵權作品編成書大量出版發(fā)行、銷售,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張勇請求法院判決: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權的行為,并銷毀庫存的侵權復制品;2.被告在公開報刊上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3.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每張圖片5000元;4.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
不存在侵權之說
被告一中國林業(yè)出版社辯稱,張勇應當首先告日瀚公司,因為他們是從日瀚公司引進《景觀黑皮書》版權,然后才有了出版《綠皮書》的事實。
中國林業(yè)出版社稱,他們看好《景觀黑皮書》這本攝影集的市場價值,自己也想要出版,于是聯(lián)系上了《景觀黑皮書》的出版社日瀚公司,而日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上海日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稱上海日瀚公司)明確告知,就《景觀黑皮書》中使用原告作品的費用問題,日瀚公司已經和原作者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在協(xié)議中約定:“雙方再無其他任何使用及出版等方面的爭議。”就此,上海日瀚公司還向中國林業(yè)出版社提供了相關證據(jù)證明,中國林業(yè)出版社認為,他們沒有侵犯著作權。
南山書城作為被告二辯稱,書城是一家具有正規(guī)書籍銷售資質的書店,在銷售涉訟圖書時并無侵權的主觀過錯,而且書籍具有合法來源,書城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庭
應追加第三被告
張勇告的是對方未經授權使用《深圳名盤》、《深圳名宅》中的攝影圖片,中國林業(yè)出版社辯稱圖片來源為《景觀黑皮書》,法庭調查后認為,應當追加出版《景觀黑皮書》的日瀚公司為第三被告。
再次開庭時,日瀚公司辯稱,他們是一家香港出版公司,因看中《深圳名宅》中的攝影圖片,經過與張勇協(xié)商,從《深圳名宅》中精選圖片,2006年1月在香港出版了《景觀黑皮書》。2006年4月25日,雙方就圖片使用費用問題已達成調解協(xié)議,主要內容是,關于《景觀黑皮書》中所使用原告的圖片,已經不存在其他使用及出版等方面的爭議。
日瀚公司稱,其實在他們與張勇達成費用協(xié)議之前的三個月,公司就決定將《景觀黑皮書》在中國內地出版發(fā)行,并授權上海日瀚公司代理該書在內地的一切出版及版權出讓事務。2006年3月1日,日瀚公司與中國林業(yè)出版社簽訂了“關于《景觀黑皮書》在中國內地出版發(fā)行的協(xié)議”,雙方約定,將《景觀黑皮書》更名為《景觀設計綠皮書》在內地出版,除名稱變更及將兩冊分成三冊之外,其他內容不變,兩本書的內容完全一致,系同一本書。因此,不存在中國林業(yè)出版社非法使用圖片的事實。
據(jù)此,日瀚公司認為,因與張勇解決了圖片的使用費用問題,所以他們有權決定該書的相關出版及版權轉讓事宜。
判決
兩被告應承擔法律責任
調查顯示,2006年4月25日,日瀚公司與張勇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書》約定:“關于已出版的《景觀黑皮書》上使用照片一事,經核對使用照片500多張。雙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日瀚公司一次性支付張勇使用費3萬元整。雙方再無其它任何使用及出版等方面的爭議。”經對比,《景觀黑皮書》與《景觀設計綠皮書》的內容相同。
原、被告雙方主要爭議在于對日瀚公司與張勇簽訂的《協(xié)議書》內容的理解。
法院認為,從整體上看,該《協(xié)議書》是針對已出版的《景觀黑皮書》的照片使用費事宜進行的約定,其中沒有張勇對相關照片的著作權有關權利進行轉讓,或授權他人使用的內容,不應理解為日瀚公司已經取得了對張勇相關作品在簽訂《協(xié)議書》之后的使用授權。即張勇與日瀚公司所簽訂的《協(xié)議書》并不涉及《景觀設計綠皮書》,日瀚公司以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人授權人的身份,聯(lián)系出版該書沒有法律及合同依據(jù),侵犯了原告署名權、復制權、發(fā)行權,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關于中國林業(yè)出版社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法院認為,法律規(guī)定: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中國林業(yè)出版社出版《景觀設計綠皮書》時,僅根據(jù)日瀚公司出具的《授權書》及《景觀黑皮書》的頁面登載情況即確定版權人,未對實際作者的身份及日瀚公司獲得涉案作品著作權的法律手續(xù)進行核實,故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南山書城作為圖書經銷商應停止銷售涉案的《景觀設計綠皮書》,無需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中國林業(yè)出版社、日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張勇攝影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并銷毀庫存的《景觀設計綠皮書》一書;對520張侵權圖片,中國林業(yè)出版社向張勇賠償31.2萬元;日瀚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律師點評
兩被告擔責有事實依據(jù)
廣東深金牛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志君認為,本案的焦點主要是被告日瀚公司是否有權將涉案攝影作品授權他人使用,被告中國林業(yè)出版社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
孫志君律師說,從法庭調查的情況看,日瀚公司雖然與張勇簽訂了有關《景觀黑皮書》使用費的《協(xié)議書》,但其中所謂“雙方再無其它任何使用及出版等方面的爭議”應理解為對已出版的《景觀黑皮書》無其它爭議。日瀚公司以《景觀設計綠皮書》與《景觀黑皮書》為同一本書,力辯無侵權行為,但經過對比,兩書內容雖相同,但兩書的名稱、出版機構、印刷機構、版式等均不同,法院依法作出“非同一本書的再版”的判決,合理合法。
關于中國林業(yè)出版社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問題,孫志君律師認為,2006年2月,中國林業(yè)出版社出版了《景觀設計綠皮書》,2006年3月1日,日瀚公司即與中國林業(yè)出版社簽訂了“關于《景觀黑皮書》在中國內地出版發(fā)行的協(xié)議”,雙方約定將《景觀黑皮書》改名為《景觀設計綠皮書》在中國內地出版發(fā)行,而2006年4月25日,日瀚公司才與張勇簽訂了《協(xié)議書》。可見,無論有關各方對《協(xié)議書》的性質如何理解,在中國林業(yè)出版社出版《景觀設計綠皮書》時,日瀚公司沒有張勇相關授權的事實是清楚的,故中國林業(yè)出版社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審查稿件來源及署名方面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