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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廣東省中山市專利權人張杰以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為由將高要市金利達醫療用品有限公司(下稱金利達公司)告上法庭,獲賠1萬元。也許是由于判賠太輕,之后,被告變本加厲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再次被專利權人告上法庭,并索賠30萬元。日前,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幾乎全額支持了專利權人的索賠要求。
首次維權獲賠1萬元
1999年4月,某醫院醫生張杰獲得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其“一次性多功能口墊器”授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該專利被授權后,金利達公司看好該專利技術,先后3次與張杰洽談合作未果。2001年1月,張杰發現廣州及其地區一些醫院使用金利達公司生產并大量投放市場的產品,其形狀與自己專利產品相似。
2004年3月8日,張杰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廣州中院經審理后于2004年10月13日作出判決,判令金利達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張杰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并賠償張杰經濟損失1萬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7日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此后,張杰經努力,與中山某公司達成專利實施許可使用合同,許可該公司生產專利產品。但張杰發現,金利達公司并未停止侵權,反而繼續對外廣告宣傳,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因金利達公司的持續侵權使張杰與中山某公司達成的專利實施許可使用合同無法履行。金利達公司的持續侵權行為,給張杰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
再次維權索賠30萬元
2006年11月,張杰以“金利達公司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公然對抗法律,藐視法院的判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持續大量生產、銷售侵權產品,主觀侵權惡意明顯,侵權性質和情節都極為惡劣,應屬極為嚴重的侵權,依法應予嚴懲”為由,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金利達公司、中山康御醫療用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對其專利權的侵害,并賠償因對張杰專利權侵權所造成的損失30萬元。
中山中院對該案進行開庭審理。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張杰提供了很多證據,包括中山市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證實金利達公司在公司網站公開銷售“壓舌胃鏡咬口”并附有該產品的照片,照片反映“壓舌胃鏡咬口”外觀與前述廣州中院所判決案件中描述的“胃鏡咬口”相同;廣州市南方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證實張杰在廣州市某醫療器械批發部購買了“一次性多功能口墊器”,該批發部出具的送貨單上商品名稱為“胃鏡咬口(廣東高要)”,其中所附照片和購買實物的包裝箱上標明商標為“金利達”,生產商為金利達公司。
一審金利達遭重判
經中山中院審理查明,從2000年1月至今,金利達公司生產的涉案產品一直在中山銷售并被使用,僅2003年9月4日至2007年7月12日就有5.116萬只。其中在廣東高院的判決生效后,金利達公司仍銷中山“胃鏡咬口”1萬只。在中山中院于2006年12月25日送達本案應訴有關法律文書并查封涉嫌侵權的“胃鏡咬口”后,金利達公司還向中山銷貨8000只。
金利達公司在本案答辯期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涉案專利無效請求。復審委經審查后于2007年7月2日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維持本案專利有效。
中山中院認為,金利達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侵權產品,侵犯了專利權人張杰依法享有的專利權。在張杰依法提起訴訟,經廣東高院終審認定金利達公司侵權并賠償張杰經濟損失后,金利達公司仍未停止侵權活動,而是長期、持續進行新的侵權活動,具有明顯主觀惡意、侵權情節較為惡劣,被告除應承擔停止侵權外,依法還應賠償張杰的經濟損失及因調查和制止侵權而產生的合理費用。于是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金利達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25萬元并支付合理費用2.2898萬元,康御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并支付合理費用1000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金利達公司不服判決,向廣東高院提出了上訴。而中山中級法院法官馬軍對該案的判決作出了自己的解釋,其理由是:被告金利達公司在因侵犯原告同一專利已被法院判處停止侵權并做出賠償的情況下,仍持續大量生產、銷售侵權產品,性質嚴重、情節惡劣。況且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只有10年,原告1999年獲得授權,2001年即發現市場上有涉嫌侵權產品,且導致原告專利根本無法許可他人實施,損失非常明顯的,侵權人必須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