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圣奧打贏美國337調查反擊戰
日期:2008-08-25 00:00:00 訪問次數:2000
日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正式宣布,撤銷美國總統簽發的針對中國生產的橡膠防老劑制品的“有限排除令”。一場歷時3年,由美國一家居行業頭牌地位的公司發起的涉及中、美、韓3國的橡膠化學品生產企業,備受全球輪胎產業矚目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以中國企業不屈抗爭獲得勝利而告一段落。
樹大招風 風波乍起
山東圣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圣奧公司)是我國飛速發展的民營石油化工企業之一。據介紹,該公司經過5年的實驗和改進,于1999年成功地開發出RT培司連續催化氫化新工藝,并應用于橡膠防老劑IPPD和6PPD中間體的生產,2003年實現產業化,使防老劑6PPD和IPPD的生產成本大幅度下降,幾乎實施污染零排放,極大地推進了橡膠防老劑的清潔生產進程。不僅如此,該工藝還大大增強了國產子午胎與進口輪胎相抗衡的能力,并為國產子午胎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奠定了基礎。目前,RT培司工藝先后取得了11項中國和外國專利,并獲得了2004年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
樹大招風,這一技術的成功引起了國際橡膠巨頭美國富萊克斯公司(下稱富萊克斯公司)的注意,富萊克斯公司圣奧公司曾致函我國有關部委,控訴圣奧公司的產品侵犯了其擁有的538等3項專利,不能評獎。其實早在2003年,富萊克斯公司圣奧公司曾以同樣的理由起訴使用圣奧公司產品的韓國錦湖化學公司,理由是該公司從圣奧公司購買的防老劑中間體4-氨基二苯胺的生產工藝侵犯了富萊克斯公司圣奧公司在韓國的專利。但據中國橡膠工業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顯示,富萊克斯公司圣奧公司在我國并沒有申請專利。
然而,富萊克斯公司圣奧公司并未因此偃旗息鼓,反而于2005年2月,向ITC申請對圣奧公司等公司展開橡膠防老劑337調查,申請對由專利方法制成的中間體4-ADPA、由4-ADPA制成的防老劑6PPD及其下游產品,頒發永久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并向俄亥俄州北部地區法院提出要求圣奧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000萬美元的起訴。
對此,德恒律師事務所國際貿易委員會合伙人黃文俊律師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國已成為美國337調查最主要的受害國,337條款也成為美國企業阻止競爭對手的商品進入美國市場的最省錢、最省時的法律途徑,同時337訴訟制裁極為嚴厲。
黃文俊指出,比較WTO成員國保護國內市場所能采取的包括反傾銷幾種方式,337調查的門檻底、申請立案容易、程序簡便易行,又能夠有效排斥進口,還不易招致報復,被美國視為反傾銷措施之后的保護本國產業和市場的最佳辦法之一,因而頻繁采用。
山重水復 柳暗花明
在對圣奧公司進行起訴后,富萊克斯公司圣奧公司一方面在俄亥俄州北部地區法院對圣奧公司提起專利侵權之訴,另一方面富萊克斯公司圣奧公司作為申訴方向ITC申請337調查,指稱圣奧公司等有關企業侵犯了其擁有的3項專利,申請對由此專利制成的防老劑6PPD及下游輪胎產品禁止進入美國市場。
圣奧公司隨即作出反擊,分別在中國和韓國針對富萊克斯公司圣奧公司的專利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2005年4月29日,俄亥俄州北部地方法院批準圣奧公司等被訴方的抗辯和提議,宣布該案在ITC337調查終裁之前被永久中止審議。此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檢索意見認為,富萊克斯公司圣奧公司相關專利不符合中國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9月27日,富萊克斯公司圣奧公司突然提出撤銷指控,并主動要求終止與該專利侵權有關的所有調查。究其原因是圣奧公司獲得了富萊克斯公司圣奧公司538專利存在缺陷的證據,隨后提出該專利不具有可實施性的簡易判決動議。
但是,2006年2月17日,ITC作出了不利于圣奧公司的初裁判決,認為圣奧公司侵犯了富萊克斯公司圣奧公司在美國的部分專利,同時,俄亥俄州北部地區法院的審理也重新啟動。隨后,美國總統簽發了“有限排除令”,禁止圣奧公司的涉案產品進入美國市場。
圣奧公司并沒選擇放棄。2007年2月,圣奧公司向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提起了上訴。同時,圣奧公司也在中國、韓國、歐盟等多個知識產權戰場向對手發起全面反擊,提起對手專利無效的訴訟。韓國錦湖石化公司也向美國法庭提出了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訴訟。韓國宣判圣奧公司獲得勝訴。2007年12月21日,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撤銷并駁回ITC的裁決,明確圣奧公司不存在侵權行為。今年4月14日,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駁回富萊克斯公司圣奧公司克斯提出的陪審員復審和全院聯合復審申請,維持2007年12月21日的判決。
練好內功 多方維權
據了解,美國337調查近年的數據為:2001年1起,2002年5起,200303年8起,2004年10起,2005年10起,2006年13起,2007年19起,2008年上半年8起。從中可以明顯看出,數量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
德恒律師事務所首席全球合伙人王麗律師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指出,我國企業應對國外知識產權訴訟的形勢十分嚴峻。企業應完善以下措施,保護自身利益,避免遭受損失。
首先,企業應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實體法和程序法學習和研究。在出口貿易中,要熟悉國外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法律救濟的途徑和方式,以及法律救濟的后果,避免侵犯他人的專利權。同時,建立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其次,出口企業應對出口國的知識產權進行調查,避免侵權。尤其是以貼牌方式出口的外貿企業,應注意下單的外商是否擁有該產品的商標、專利、著作權等權利的證明文件。再次,我國企業一定要有準備地積極應訴,出口企業在是否應訴進行利弊分析時,不僅要考慮到應訴的成本,還要考慮到不應訴帶來的實際損失和潛在損失。最后,應充分發揮中國律師在國外知識產權訴訟案中所起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