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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浙江喬治白服飾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喬治白”系列服飾的生產和銷售,主營產品為襯衫。2007年該公司在市場調查中發現,石家莊某防護用品有限公司經銷的家紡產品上標有“喬治白”商標。喬治白公司認為,石家莊某防護用品有限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喬治白及圖形”商標權,故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侵權并認定“喬治白+圖形”商標為馳名商標。而復制“喬治白”商標的石家莊某防護用品有限公司則辯稱,“喬治白+圖形”核定使用商品范圍是服裝、兒童服裝、領帶、鞋帽,自己生產的喬治白被套與喬治白公司核定使用的不是同一類商品,也不是同種商品,原告對該類產品沒經合法注冊,因此不構成侵權。
據主審該案的賀法官介紹,“喬治白”文字及圖形商標分別注冊于1997年7月和1997年4月,續展時間分別為2007年7月和2007年4月,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25類,該品牌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已成為事實上的馳名商標,符合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馳名商標的認定條件,依法應當給予法律保護。石家莊某防護用品有限公司未經該公司許可,復制使用其商標圖形的標識,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而且淡化了“喬治白”商標的識別功效,商標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條款均規定了對注冊馳名商標實行跨類保護。據此,石家莊某防護用品有限公司行為侵犯了喬治白及圖形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