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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星群藥業是超過50年的老字號企業,一直使用“星群”字號。星群藥業根據南方地區潮濕多熱、人們容易感冒上火的特點研發“夏桑菊”系列產品,從上個世紀80年代起就暢銷廣東乃至全國、海外,獲得不少國家級、省級榮譽,公眾較為熟悉。
2005年開始,廣州星群藥業發現市場上出現了一家名為廣東星群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的企業,故意監制及銷售與自己夏桑菊沖劑產品包裝、裝潢極為近似的“夏桑菊顆粒沖劑”,對自己的經營產生了重要影響。廣州星群藥業認為,這家企業在“星群”字號前面冠以“廣東”字樣,會使消費者誤認為是自己的關聯企業甚至是上級企業。
2006年10月,廣州星群藥業及下屬星群藥業滋補營養品廠分別以“侵犯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和 “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為由,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兩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廣東星群停止侵權行為,停止使用“星群”字號,以及在媒體上賠禮道歉,兩案累計索賠100萬元。2007年11月,廣州中院一審判決,駁回廣州星群藥業的第一起訴訟請求。對另一起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案,廣州中院判決要求被告廣東星群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等。
訴訟雙方均有不服,上訴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法院最近對兩個案件作出了終審判決。廣東省高級法院認為,廣東星群正常使用經過注冊登記的企業名稱,且并未突出使用“星群”字號,但是,廣東星群公司與企業名稱雖然形式上經過合法登記,但該公司于2005年1月才成立,成立時間明顯晚于廣州星群藥業,又生產與廣州星群藥業高度近似的產品,構成不正當競爭。廣東星群在其注冊使用企業名稱的字號有多種選擇的情況下,選擇知名度高、歷史悠久的“星群”作為字號,又生產侵權產品,其注冊企業名稱行為和實際使用行為,具有明顯“搭便車”的故意,有違公平、誠信的市場競爭原則,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撤銷一審判決,廣東星群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星群”字號,并向廣東省工商局申請變更企業名稱中的“星群”字號;廣東星群賠償廣州星群藥業10萬元。
對于侵犯特有商品包裝、裝潢一案,廣東省高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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