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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2007年底,幾名“顧客”在中山市沙溪鎮溪角市場旁的一家商場以60元的價格購買了標有“彪馬”牌子的運動鞋,另外還用了90元買了一條運動褲和一個男用挎包,并開具了該商場的發票。與一般的顧客不同,這些購買人員中既有公證員,也有“彪馬”公司的員工。公證員當即公證,并將購得的假冒產品以公證處的名義拍照、封存,成為打假的證據。
中山市中院于11月5日當庭宣判,判決商場需賠償4萬元,但不支持“彪馬”公司要求的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和在媒體上道歉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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