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場6年前因雇傭競爭對手離職員工秘方調配無毒油墨而引起的侵犯商業秘密案,日前終于塵埃落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深圳市龍崗區橫崗保安中大印刷廠侵權成立,駁回其上訴,維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馬某、中大印刷廠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增城市運豪五金塑料有限公司的商業秘密,兩被告共同賠償運豪公司經濟損失63萬元。
本報曾經于2006年12月20日第八版刊登的《挖墻角付出63萬元賠償》中,報道關于深圳市龍崗區橫崗保安中大印刷制品廠(下稱中大印刷廠)被一審判定侵犯他人商業秘密行為成立需向受害企業賠償63萬元的案件,目前該案件終于塵埃落定,一審原告增城市運豪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下稱運豪公司)最近已經收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書,終審判決駁回了中大印刷廠的上訴,維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結果。
運豪公司起訴中大印刷廠索賠300萬元
案件發生在6年前。2002年12月13日,運豪公司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將運豪公司前員工馬某、中大印刷廠、姚某三被告起訴到廣州市中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商業秘密行為,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并承擔相關的訴訟費等合理費用。
運豪公司訴稱,該公司獨立研究開發了一種金屬或塑料表面無毒一次性熱轉印工藝技術,其技術核心是擁有一種專用的無毒油墨配方,該油墨配方的使用,提高了該公司的轉印質量和工作效率,降低了生產成本,帶來了很好的經濟效益和市場競爭優勢。而前員工馬某跳槽到中大印刷廠后,將其掌握的商業秘密在中大印刷廠使用,為其調配與自己配方相同的油墨,并借機搶走自己的客戶,使中大印刷廠獲取了不正當利益。三被告共同侵犯了自己的商業秘密,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此前,運豪公司前員工馬某,已經因為侵犯運豪公司的商業秘密,于2002年2月被依法逮捕,增城市人民法院對馬某侵犯運豪公司商業秘密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處馬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之后,馬某沒有上訴,判決生效。而馬某離職后所服務的企業,正是中大印刷廠,工作就是調配油墨。
一審判中大印刷廠賠63萬元
廣州市中院開庭審理后認為,運豪公司通過技術開發,研究出金屬或塑料表面無毒一次性熱轉印工藝技術的專用油墨配方、工藝技術及工藝流程,并對此采取了保密措施,屬于該公司的商業秘密。被告馬某屬于運豪公司保密規定適用人員,在工作中接觸到運豪公司的商業秘密,與其有關的刑事判決也證明,馬某對其侵犯運豪公司商業秘密事實供認不諱,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廣州市中院同時認為,中大印刷廠聘用馬某擔任員工,為其調制用于生產的專用油墨,經過技術鑒定,運用該油墨生產的水轉印紙與運豪公司相同產品成分基本一致。且該公司無法就其與運豪公司產品成分基本一致的產品的合法來源進行舉證。法院據此認定中大印刷廠侵犯了運豪公司的商業秘密,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綜合其他證據,2006年12月,廣州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馬某、中大印刷廠立即停止侵犯運豪公司的商業秘密;兩被告共同賠償運豪公司經濟損失63萬元。
一審判決后,中大印刷廠不服,上訴至廣東省高院。該公司提出:馬某等是該公司招聘的普通員工,該公司對其掌握運豪公司所謂商業秘密一無所知,也沒有獲取所謂利益,不存在共同侵犯運豪公司商業秘密的主觀故意和客觀事實;運豪公司所謂商業秘密,是公知技術,且運豪公司法人代表此前被授權的專利被宣告無效更證明了這一點。
終審認定中大印刷廠侵權成立
廣東省高院受理此案后,為了謹慎起見,先后兩次開庭進行法庭調查。該院查明,2001年10月,廣東省增城市公安局委托廣州分析檢測中心對兩公司的“水轉印紙”,檢驗結果表明,兩公司產品成分基本一致。另外查明,2004年12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針對運豪公司法人代表持有的名稱為“金屬表面無毒一次性加熱轉印的制作工藝”的發明專利作出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的無效請求審查決定,該決定后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但該涉案專利并沒有對無毒油墨的成分進行說明。
廣東省高院認為,運豪公司在起訴本案時稱,該公司獨立研究開發了一種金屬或塑料表面無毒一次性熱轉印工藝技術,而該工藝技術的成功的一個重要因素是運豪公司合法擁有一種專用的無毒油墨配方,運豪公司對此采取了保密措施。而訴訟中并無證據表明該配方屬于公知技術,一審法院認定運豪公司涉案的無毒油墨配方并無不當。馬某在其刑事案件中供認為其后來供職的中大印刷廠調試油墨360公斤,并服從增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馬某作為中大印刷廠員工,使用運豪公司的技術秘密,為中大印刷廠生產侵權油墨,中大印刷廠對此應該是明知的。
廣東省高院最終認定,中大印刷廠所有上訴其沒有侵犯運豪公司商業秘密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于是作出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全部由中大印刷廠承擔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