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家藥品企業,因為生產的護肝片產品包裝近似,引發了一例外觀設計專利之爭。雙方訟爭的包裝都曾經取得外觀設計專利授權,案中關于外觀設計專利權利沖突等焦點問題在法庭內外引起了廣泛關注。
日前,上訴人黑龍江肇東華富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華富藥業公司)與被上訴人黑龍江葵花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葵花藥業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在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黑龍江省高院認為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因此,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后,上訴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護肝片包裝引糾紛
“對方的外觀設計已落入我方專利保護范圍,侵權行為十分明顯。”被上訴人、一審原告葵花藥業公司代理人張銳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葵花藥業公司于1998年8月17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護肝片包裝盒外觀設計專利申請,1999年3月4日獲得授權。該外觀設計為白色長方體包裝盒,包裝盒主視圖上半部為黑色“護肝片”文字;主視圖下半部為方形藍色背景圖案,有地球圖形,右側為半朵金黃色基調的葵花葉圖形。2004年,在發現華富藥業公司的“護肝片”包裝近似后,葵花藥業公司以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為由向哈爾濱市法院提起法律訴訟。
之后,哈爾濱市中院受理并開庭審理了此案。
“我方護肝片包裝盒上的圖案是櫻花,不是葵花,而且是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上訴人、一審被告華富藥業公司出庭代理人魏麗霞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2003年12月20日,華富藥業公司與黑龍江萊福制藥有限公司(下稱萊福制藥公司)簽訂收購合同,同意收購其全部資產,并承擔其所有債權債務。但實際并未收購,且涉案產品已停產。此案中,葵花藥業公司起訴主體錯誤,涉案護肝片的生產廠家是萊福制藥公司,并經國家專利行政部門審批獲得了包裝盒專利權;萊福制藥公司涉案專利沒有繳納年費已終止且已不生產該產品了,不構成侵權。同時,萊福制藥公司實際沒有被華富藥業公司收購,葵花藥業公司訴華富藥業公司承擔賠償義務是錯誤的。
曲折的法律訴訟之路
哈爾濱市中院審理認為,葵花藥業公司的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判定專利侵權是以被控侵權物與專利相比對,而不是以專利與專利進行比對。萊福制藥公司的相關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日和授權日均在葵花藥業公司涉案專利的授權日之后,不能對抗葵花藥業公司的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雙方的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圖案相似,色彩相近,并均用于同類產品護肝片的包裝。以相關觀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足以造成混淆、誤認,應判定萊福制藥公司構成侵權。華富藥業公司關于沒有真正收購萊福制藥公司,不應承擔其責任的抗辯主張不成立。2008年6月,哈爾濱市中院一審判決華富藥業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侵權的庫存包裝盒及專用生產工具;賠償葵花藥業公司30萬元。
一審判決后,華富藥業公司不服判決,向黑龍江省高院提起上訴。該院受理了此案并予以公開審理。
黑龍江省高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華富藥業公司應承擔萊福制藥公司侵權賠償責任并無不當。2008年11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隨后,華富藥業公司仍不服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08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進行了聽證。
專家解釋案中疑難問題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黃武雙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本案最根本的爭議焦點在于:在外觀設計專利權侵權糾紛案件中,當原告和被告均享有外觀設計專利權時,法院如何認定一方是否侵犯他人外觀設計專利權。一審法院雖然對原被告雙方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了對比,認定兩者實質相同,但適用侵權的法律依據有待商榷。首先,外觀設計專利是以產品為載體的,其與產品的外觀設計實質是一個內容的兩種形式,產品的外觀設計是針對產品外觀設計的自然屬性而言,外觀設計專利是法律屬性而言,將被控侵權物與專利進行對比,就是將被控侵權的外觀設計與專利進行,就是專利與專利的對比。其次,該案的審理對象是被告在被告自己外觀設計專利有效期間生產專利產品的行為是否侵犯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問題,即在被告生產被控侵權產品期間,被告就該產品擁有有效專利權,原告也對同類產品擁有有效的專利權。而該期間被告行為的侵權與否,與后來被告專利權終止而原告仍享有專利權的事實是沒有關系的。
黃武雙指出,我國外觀設計專利的授予采用的是形式審查程序,而非實質審查程序,故就相同或相似產品上重復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也屬正常。而依據專利權授予的申請在先原則而保護在先申請的專利的做法,在法理上也是行得通的。此案的特殊之處在于,訴訟期間被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已經終止,另一方當事人無法通過外觀設計專利的無效或撤銷的行政保護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司法保護途徑成為了惟一,這也就更加突出了法律明確外觀設計專利權沖突解決規則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