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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被告人易某于2007年年初至2008年5月15日,在未取得營業執照和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采用小靈通聯系訂貨、銀行卡匯貨款、物流送貨上門等方式,從廣州以每張1.2元至1.8元的價格購進大量盜版、淫穢光碟,并在常州電腦城內租賃攤位和倉庫,用于販賣其購進的光碟。期間,易某還雇用被告人牟某、劉某作為幫工,幫助其對外非法銷售。
常州市中院經審理認為,3名被告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其音樂、電影、電視作品及計算機軟件,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易某、牟某以牟利為目的,販賣淫穢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據此,常州市中院判處被告人易某犯侵犯著作權罪、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5萬元;考慮到被告人牟某、劉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依照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對被告人牟某依法適用緩刑,對被告人劉某適用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涉案的5.8341萬張盜版、淫穢光碟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