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視連續劇《闖關東》系2008年CCTV的開年大戲,曾經受到廣大電視觀眾的熱捧。2008年4月27日至5月14日,烏海市電視臺在未經被該劇制作單位山東電影電視劇制作中心允許的情況下,在新聞綜合頻道播出了電視連續劇《闖關東》。該劇制作單位山東電影電視劇制作中心認為,被告在未經原告許可且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報酬的情況下,擅自于每晚黃金時間播出電視連續劇《闖關東》,并在播放該劇期間插播大量廣告,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賠償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3萬元;被告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山東省廣播電視局于2007年11月12日頒發了《國產電視劇發行許可證(魯劇審字2007第012號)》,劇目的名稱為《闖關東》,電視劇長度52集,制作單位山東電影電視劇制作中心,合作單位中央電視臺文藝節目中心影視部和大連電視臺。同年11月12日,大連電視臺授權原告山東電影電視劇制作中心全權處理《闖關東》電視劇的銷售、播出以及國內外版權等相關事務,期限至2013年。2008年1月16日,原告與中央電視臺文藝節目中心簽訂《電視劇版權購買合同》,將中國大陸地區電視媒體的獨家首次播映權等5項權利讓與中央電視臺文藝節目中心。同日,中央電視臺文藝節目中心影視部授權原告對侵犯該劇相關著作權的行為以原告的名義起訴,授權期限為長期。2007年12月27日,原告將《闖關東》在黑龍江地區的獨家電視播映權(含有線、衛視)轉讓給黑龍江電視臺,轉讓期限為自2008年2月7日至2010年2月6日。
2008年4月27日至5月14日,被告在未經原告許可且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報酬的情況下播出了每晚播放3集《闖關東》,并于第二日上午重播。被告在播放該電視連續劇期間還在固定時段插播了廣告。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制片者或者錄像制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同時,第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由于原告在庭審中未能舉證證明其因被告侵權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且被告在播放《闖關東》之前,該劇已由中央電視臺、地方衛視多次播放,故在綜合考慮原告作品《闖關東》的知名度、收視范圍、首輪播放與多輪播放的價值差、被告獲利等實際情況和原告為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等因素,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電視連續劇《闖關東》,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人民幣13萬元。
下一篇 非法傳播影視作品牟取巨利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