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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點評
判定域名注冊、使用行為構成侵權的要件
由于域名的識別性功能,使之與知識產權緊密聯(lián)系。我國商標法第52條規(guī)定: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標解釋》)第1條第3項規(guī)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商標法第52條第5項規(guī)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由此規(guī)定,可以解讀出注冊域名侵犯他人在先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具備的條件是:原告請求保護的注冊商標權合法有效;被告注冊域名使用的文字與他人在先的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被告通過該域名從事了相關商品的電子商務;注冊的域名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此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wǎng)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網(wǎng)絡域名解釋》)第4條的規(guī)定,司法認定行為人注冊、使用域名構成侵權應同時具備以下4個條件: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被告注冊域名同原告要求保護的權利客體之間具有相同或相似性,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被告無注冊、使用域名的正當理由;被告注冊域名具有惡意。
被告注冊域名具有惡意的條件
惡意是指行為人明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繼續(xù)為之的行為。行為人是否具有惡意的舉證責任在原告,而由原告對此舉證顯然比較困難,也不利于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具體到本案中,宏達公司注冊的“云頂”商標合法有效;趙剛申請注冊的中文www.云頂公司.com域名的主要部分,與宏達公司注冊的“云頂”商標文字相同,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同時趙剛致函宏達公司稱其是www.云頂公司.com域名的擁有者,建議宏達公司收購其所有的域名。由此事實說明,趙剛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主觀上具有惡意,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網(wǎng)絡域名解釋》第4條的規(guī)定,應認定趙剛注冊、使用“www.云頂公司.com”域名的行為侵犯了宏達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審理注冊商標權與域名沖突并非必然認定馳名商標
最高人民法院《商標解釋》第2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由此規(guī)定說明,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實行被動原則,不依職權直接確認馳名商標,即只有在當事人提出請求且根據(jù)案情需要人民法院才依照法律規(guī)定作出認定。對于涉及域名與商標沖突案件,只要能夠認定侵權成立,則不應認定馳名商標。如前所述,趙剛注冊的域名與宏達公司注冊的商標存在特定的聯(lián)系,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同時趙剛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可以認定趙剛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成立。因此宏達公司請求認定“云頂”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法律依據(jù)不足,對此不予涉及。
關于被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本案系侵犯商標權引發(fā)的民事訴訟,但審理內容涉及了計算機網(wǎng)絡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最高人民法院《網(wǎng)絡域名解釋》第8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認定域名注冊、使用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注銷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請求判令由原告注冊使用該域名;給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賠償損失。本案中,由于宏達公司因侵權所受損失及趙剛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均無法確定,依照我國商標法第56條第1、2款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之規(guī)定,法院酌情確定趙剛賠償宏達公司包括合理的調查費用在內的損失為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