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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原告已于2005年取得韓國電視作品《宮》、《美妙人生》音像制品的所有版權,并于2007年5月22日取得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原告發現第一被告知博公司在其運營管理的網站“夢網影視”上,向互聯網繳費用戶提供涉案電視作品的在線播放并非法獲利,并注明兩部片源的提供商均是第二被告。
原告認為,兩被告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原告對電視劇《宮》、《美妙人生》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權利所有人之爭互不相讓
“廣東中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不具有原告的主體資格。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該屬于北京網尚公司。”知博公司代理律師指出。
對此,原告認為涉案影片的著作權歸屬于韓國MBC公司,并提交了由韓國著作權審議調停委員會北京代表處的《證明》及涉案影片光碟,兩張光碟外包裝均標注有“韓國MBC提供版權”或“MBC制作”字樣。
但是知博公司認為,根據國家版權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規定,韓國著作權審議調停委員會北京代表處不具有著作權認證的權力,因此其出具的《證明》不能證明MBC擁有涉案作品《美妙人生》、《宮》在中國地區的著作權,更無法確定廣東中凱取得了真正原始權利人的授權。因此中凱公司無法證明其與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不具有原告資格。
“根據大韓民國駐華大使館領事部出具的《證明》,《美妙人生》、《宮》的著作權是歸韓國FimsMediaCo.,Ltd(以下簡稱FMC)所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該屬北京網尚公司所有。”知博公司代理律師說。
“涉外作品取證須按法定程序進行”,在查看原告出示的有關涉外取證時,被告代理人認為,原告的涉外取證,沒按相關程序進行,因此所取證據沒有法律效力。
被告網尚公司認為,MBC向原告廣東中凱出具的“節目權益證明書”并未加蓋任何公章,也沒有經過任何公證程序予以證明,原告既無法證明MBC是合法成立且存續的公司,也無法證明該“節目權益證明書”的真實合法性。而網尚公司提供的由大韓民國駐華大使館領事部出具的《證明》,證明涉案作品《美妙人生》、《宮》的著作權是歸韓國FMC所有。大使館是一國派駐另一國的長駐外交機關,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大使館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具有法定的證明力,因此《美妙人生》、《宮》的合法著作權人應該是FMC。
法庭當庭判決兩被告敗訴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我國著作權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均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本案中,原告中凱公司提供了韓國著作權審議調停委員會北京代表處的《證明》及涉案影片光碟以證明涉案影片之中國地區著作權由韓國MBC公司擁有。
韓國著作權審議調停委員會北京代表處作為依法設立的對韓國音樂、電影等著作權進行認證的機構,有權對涉案影片的權利歸屬出具證明;同時涉案影片光碟的外包裝及片頭字幕等均顯示涉案影片的著作權由韓國MBC公司享有。
被告網尚公司以韓國駐華大使館領事部的《證明》,主張涉案影片權利人為韓國FMC公司,但該證明為復印件,且形式上存在瑕疵,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被告知博公司主張韓國著作權審議調停委員會北京代表處無權對涉案影片著作權歸屬進行認證,但未提交充分依據,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知博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其網站上有償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線播放服務,侵犯了原告中凱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涉案影片雖由被告網尚公司提供給被告知博公司,但被告知博公司仍應對使用涉案影片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顯然被告知博公司在審查時具有明顯過失。
法院最后判決,由被告湖南知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網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共同賠償原告廣東中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