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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間,被告人馬靖易雇傭并指使同案被告等,在明知銷售的計算機軟件光盤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以多家公司名義采用租用網絡虛擬空間、搜索客戶、搭建網絡銷售平臺和低價銷售等手段,向境外銷售由他人生產的盜版光盤。
2003年7月至2007年2月間,該犯罪團伙利用網絡向境外售出由他人生產的盜版計算機軟件光盤總計達67.7萬片,非法經營額折合人民幣8000余萬元。期間,馬靖易通過其在美國的同伙,利用快遞公司收取支票以及網上轉賬等方法獲得境外贓款,并劃入其自己成立的公司等賬戶內。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靖易等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計算機軟件,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且情節特別嚴重。一審判決認定,在共同犯罪中馬靖易、陸一系主犯。法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權罪,分別判處馬靖易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60萬元;判處陸一有期徒刑6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40萬元;判處其余從犯有期徒刑5年至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10萬元至240萬元不等的刑罰。
一審判決后,于亦凡等四名被告人認為量刑過重,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訴。在高院審理過程中,四名上訴人均書面申請撤回上訴,表示認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