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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都自稱擁有版權
人衛社訴稱,該社出版了《中西醫學差異與交融》、《實用腸線蟲病學》、《心血管系統疾病流行病學及防治》、《常見病中西醫基本治療》、《老年病的診斷與中醫治療》5本圖書,并對這5本圖書享有專有出版權及版式設計權,還有電子版本出版發行的專有使用權。2007年10月,該社發現通過注冊用戶名并購買書生網的讀書卡充值后,即可在書生網經營的讀吧網站在線閱讀、下載涉案圖書。該社認為書生網的行為侵犯了其對涉案圖書享有的專有使用權和版式設計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書生網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38640元,支付律師費8000元,并在《法制晚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書生網辯稱,該公司通過關聯公司取得了涉案圖書作者的授權,因此在該公司經營的讀吧網使用涉案圖書內容不存在過錯。該公司沒有使用人衛社的版式,僅使用作品內容,通過掃描原書,形成圖像文件,轉換成文本文件,進行編輯、標引數據,合成信息,形成全新的頁面,不侵犯人衛社的版式設計權。
出版社獲得3.2萬元賠償
焦點一:作者重復授權
作者重復授權是此案第一個焦點,僅以《中西醫學差異與交融》一書為例,2000年10月9日,人衛社與該書作者祝某某簽訂圖書出版合同,約定祝某某將該書中文版本出版發行的權利授予人衛社,有效期為10年,同年11月該書出版。2002年4月25日,人衛社與祝某某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作者在原出版合同有效期內,將該書的數字化制品的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專有使用權授予人衛社。而2005年6月30日,祝某某與書生網簽訂了授權合同,約定將該書包含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數字形式的各項權利的專有使用權和再許可權授予書生網。
法院經審理查明后認為,作者將同一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專有使用權重復授予不同主體,明顯存在不當之處,使兩主體的權利發生沖突。從本案現有證據看,雖然作者授權人衛社使用的時間早于書生網,但截至本案訴訟提起之時,人衛社并未實際將作品上傳至網絡使用,書生網對人衛社在其之前已經享有上述權利不知曉。書生網獲得作者授權后,再許可給讀吧網站使用,因此讀吧網站使用該書內容的行為并無過錯。
針對作者重復授權的效力問題,法院沒有作出具體評判,但考慮到書生網獲得授權的時間晚于人衛社,其使用行為對人衛社在先享有的權利構成不利影響,因此要求其停止使用。但法院建議人衛社與書生網與作者應另行解決重復授權問題。
焦點二:是否侵犯版式設計權
人衛社作為涉案作品的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圖書的版式設計,保護期限為10年。庭審中書生網辯稱其掃描原書頁面后進行了相應的技術處理,進行了文字轉換和編輯。但法院經審理認為,從實際公證的書生網在其經營的網站使用的涉案圖書的頁面看,與人衛社圖書的頁面完全一致,其所述的轉換和編輯等變化均不能體現。因此,法院認為書生網對涉案圖書版式的使用行為未經人衛社許可,侵犯了其對涉案圖書的版式設計權。
經審理法院最終作出判決,判決書生網停止在其經營的讀吧網站使用人衛社出版的《中西醫學差異與交融》等5本圖書內容及版式設計,并賠償人衛社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3.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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