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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的兩家制藥企業,因長年使用完全相同的處方及其生產工藝生產中成藥“天麻首烏片”引發糾紛而走上法律訴訟之路。經過兩年多的波折,近日,“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湖南國華制藥有限公司(下稱國華公司)與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湖南德海制藥有限公司(下稱德海公司)侵犯科技成果權糾紛案”在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法院裁定維持二審判決,德海公司對天麻首烏片處方及其生產工藝享有技術成果權;國華公司采用不正當手段獲取并使用了德海公司的涉案技術成果,侵害了德海公司的科技成果權;國華公司向德海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商業秘密竟被他人使用
“天麻首烏片處方及其生產工藝是企業自己研發的技術成果,并且獲得了商業秘密行政保護。”再審被申請人、二審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德海公司副總經理羅琢濱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國華公司非法獲得處方及其生產工藝,在十幾年時間里一直侵權生產銷售,同時也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據介紹,德海公司的前身是成立于1958年10月的常德地區中藥廠。1982年開始,該廠自行研制了新中成藥“天麻首烏片”。1984年10月,湖南省衛生廳、湖南省醫藥總公司組織對該藥的處方及質量標準進行鑒定,確認為國內首創。同年11月23日,該廠向湖南省醫藥總公司及湖南省藥政局申請對該藥處方及其工藝予以保密。國家衛生部《藥品標準》、《中國藥典》2000版、2005版關于天麻首烏片的記載中,均未公布其詳細處方及工藝。1985年3月5日,湖南省藥政局正式批文同意該廠生產該藥。之后,天麻首烏片在國內獲得了多種獎勵。
1989年,常德地區中藥廠更名為常德中藥廠;在湖南省衛生廳于1996年發布的《湖南省藥品批準文號匯編》中,德海公司生產“天麻首烏片”的質量標準依據是為湘衛藥準字(1985)第020047號。1997年7月25日,常德中藥廠經湖南省藥政局發文同意更名為德海公司。
近年來,德海公司在市場上發現了國華公司以相同處方及其生產工藝生產的天麻首烏片,于是,在2007年3月以侵犯其技術成果權為主要理由,將國華公司起訴到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常德市中院),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德海公司享有“天麻首烏片”技術成果權;判令國華公司賠償因侵犯權造成的損失及技術成果使用費共300萬元等。
涉案產品都有生產許可
2007年7月18日,該案在常德市中院開庭審理。
“我們有天麻首烏片的生產許可證,是合法生產。”再審申請人、二審上訴人、一審被告國華公司總經理蔡明遠對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表示,德海公司可以研制生產天麻首烏片,并不否定其他廠家研制生產天麻首烏片,國華制藥前身是湖南省中醫藥研究院制藥廠(下稱該藥廠)。1989年5月29日,湖南省藥政局發文,批準該藥廠生產天麻首烏片。1991年2月25日,該藥廠更名為國華公司。2004年5月9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向國華公司發放了中藥保護品種證書。湖南省衛生廳于1996年發布的《湖南省藥品批準文號匯編》中,國華公司生產天麻首烏片的質量標準依據是湘衛準字(1989)第051002號。國華公司辯稱,自己生產天麻首烏片合法,不存在違法侵權行為;德海公司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原常德地區中藥廠對天麻首烏片不享有非專利技術成果權;德海公司的主張早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等。
常德市中院經審理認為,常德地區中藥廠在研發“天麻首烏片”后沒有申請發明專利,但通過有關部門對該技術成果一直采取保密措施,該技術成果屬于保密的“非專利技術成果”;被告自1989年開始生產天麻首烏片,至今侵權行為一直處于持續狀態,本案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德海公司是本案的適格原告;該藥品屬技術秘密,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根據有關法規,國華公司生產天麻首烏片是一種違法生產經營行為,侵害了德海公司技術秘密,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008年6月,常德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德海公司為“天麻首烏片”非專利成果的完成者;國華公司向德海公司賠償損失300萬元。
一審判決后,國華公司不服判決,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湖南省高院)上訴。2008年8月,湖南省高院判決,維持一審原判中的國華公司向德海公司賠償損失300萬元;變更一審判決中的另一項,確認德海公司享有“天麻首烏片”技術成果權。
二審判決后,國華公司仍不服判決,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最高法院經過審理,于近日作出上述裁定。
原審原告權利應受到保護
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許春明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本案的焦點在于德海公司是否擁有“天麻首烏片”處方及其工藝的技術成果權和商業秘密權。涉案技術成果形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實施之前的1984年,當時并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技術成果權和商業秘密權。顯然,按照當時的法律法規,德海公司的前身企業只是在事實上擁有“天麻首烏片”處方及其工藝,而在法律上并不享有財產性的技術成果權和商業秘密權。但這并不意味著德海公司就不會對該處方及其工藝享有財產性的技術成果權和商業秘密權。由于德海公司方面一直對“天麻首烏片”處方及其工藝采取保密措施,因此,自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則施行起德海公司的前身企業對“天麻首烏片”處方及其工藝享有技術成果權,國華公司侵犯的即是其技術成果權;自1993年12月1日不正當競爭法施行起其享有的技術成果權就明確化為商業秘密權,國華公司侵犯的即是其商業秘密權。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黃武雙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案中,及時申請技術秘密行政保護是德海公司能夠啟動技術秘密糾紛訴訟的前提。如果沒有申請技術秘密保護,涉訟工藝及配方將不能成為技術秘密,而將成為公知技術。對于中藥知識產權的保護來說,由于中藥技術難以實施反向工程,因此較適合于通過技術秘密方式加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