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者”遭遇“貼標” 終審和解收場
日期:2009-07-27 00:00:00 訪問次數:2000
日前,一起涉嫌在銷售、網絡宣傳、書面宣傳冊等多種商業行為中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民事糾紛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和解。這本是一起極為平常的商標糾紛案,然而在該案和解的背后,其涉嫌侵權的形式及一審法院的判決卻引人關注。
據了解,該案當事人之一北京名飲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名飲公司)自2007年起,成為德國一家名為庫爾姆巴赫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庫爾姆公司)在我國的唯一總代理及總經銷商,并銷售庫爾姆公司生產的“EKU”系列啤酒。此外,庫爾姆公司曾于1993年8月27日,對其“EKU及圖”商標進行過國際注冊。
記者還了解到,該案另一當事人,淘標網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標公司)于2008年9月14日,經轉讓獲得了第3275962號“王者及圖”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該商標被核準在第32類啤酒等商品上使用。
據淘標公司代理律師陳東利向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介紹,北京名飲公司在銷售“EKU”品牌系列啤酒時,在其多種產品外包裝上,均印有“王者××啤酒”。此外,北京名飲公司還在各類酒品推廣網站及其銷售發票中使用“王者”字樣。記者經查證,北京名飲公司在其銷售的產品上,均印有庫爾姆公司的“EKU及圖”注冊商標,但在其5升裝的不同類別的啤酒桶的上底面卻粘貼有一個長約5厘米、寬約3厘米的食品標簽,該標簽上均標注有“德國王者××啤酒”字樣,產品外包裝上還印有“EKU及圖”注冊商標,其部分產品宣傳冊中也以黑體字突出使用了“王者”字樣。在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時,淘標公司表示北京名飲公司上述標注、突出使用“王者”商標的行為侵犯了其第3275962號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并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30萬元。
據了解,北京名飲公司對此立即予以回應,并稱淘標公司并未生產相關酒類產品,其受讓第3275962號注冊商標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在答辯時,北京名飲公司則表示,其使用的“EKU及圖”商標與淘標公司主張的第3275962號“王者及圖”商標并不相同,不可能構成混淆,因此并不存在侵權行為。同時,北京名飲公司還針對第3275962號注冊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了撤銷申請,理由是該商標已經連續3年停止使用。
據陳東利介紹,一審法院認可了淘標公司所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在審理后,一審法院認為北京名飲公司在其銷售啤酒的外包裝上粘貼的食品標簽中標有“王者”文字的行為是否對淘標公司的第3275962號“王者及圖”商標構成侵權是該案的主要問題。
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下達的該案一審判決書中稱,北京名飲公司粘貼的標簽上標明的“王者”二字并不是商標性使用,不會造成混淆。該公司銷售的啤酒上已經以較大、較醒目的字體標明了“EKU及圖”商標,該商標已經起到了標明商品來源的作用,而產品標簽上使用的“王者”字樣,并不能區別商品的來源,而且“王者”字樣相比于“EKU及圖”商標非常小,因此不會讓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法院最后駁回了淘標公司的訴訟請求。
針對一審判決中的“‘王者’二字并不是商標性使用”的表述,淘標公司在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時表示,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交易文書、廣告宣傳等多種形式。一審法院也認為在上述形式中使用商標標識的行為系商標性使用,但在該案中,對于北京名飲公司使用“王者”字樣行為的認定結論是“不是商標性使用”,這顯然是矛盾的。并據此請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撤銷該一審判決。
2009年6月19日,雙方達成和解,淘標公司同意對北京名飲公司之前的侵權行為不再追究,北京名飲公司則承諾不再侵犯淘標公司的“王者”商標權,并支付其1.9萬余元,同時還于7月6日前撤回了對第3275962號商標所提出的撤銷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