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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陳某、楊某、李某(已去世)三人合作,對清光緒三十年刊印的《嶧縣志》進行了整理,形成了《嶧縣志點注》一書,并于1986年由棗莊市新聞出版辦公室出版。2007年,某區史志辦公室安排、聘用有關人員整理了《嶧縣志》,形成了《嶧縣志(點注本)》。《嶧縣志(點注本)》署名主編為趙某,并進行了部分銷售。法院經審理認定,《嶧縣志點注》作者陳某等三人依法享有著作權。被告大量抄襲了原告作品內容,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趙某盡管在被告書籍中署名為主編,但并非該書作者,其行為應為職務行為,相應民事責任應由法人單位某區史志辦公室承擔。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