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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渡邊淳一是日文長篇小說《飄雪》、《雪舞》、《艷妝》、《艷骨》的著作權人。2002年1月31日,渡邊淳一與珠海出版社簽訂《翻譯出版合同書》,約定:渡邊淳一授予珠海出版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翻譯出版上述4部作品的獨家出版發行權,合同期限為3年(即自2002年1月31日起至2005年1月30日止)。合同于期滿后自動無條件終止,珠海出版社僅可在合同終止后的一年內銷售庫存書籍。
2007年10月,渡邊淳一的委托代理人在珠海、上海、北京等地購買到《飄雪》、《雪舞》、《艷妝》、《艷骨》圖書,版權頁記載:出版發行為珠海出版社;印次:2002年10月第1版,2006年5月第2次印刷。
2008年6月30日,渡邊淳一向珠海中院提起4宗訴訟,請求判令珠海出版社停止對上述作品著作權的侵害,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人民幣200余萬元。珠海中院一審認定,珠海出版社侵權成立,判令珠海出版社停止復制、發行上述圖書,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400000元,為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人民幣276951.8元。珠海出版社不服,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
廣東高院終審認為,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作品的類型、作者和作品的知名度、珠海出版社侵權行為的性質、范圍和主觀過錯等情況,酌情確定的賠償數額并無不當。渡邊淳一為證明其委托律師并支付了相關費用,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及發票,合同與發票上載明的數額吻合,珠海出版社亦確認發票的真實性。故一審法院采納渡邊淳一關于律師收費的訴請并無不當。二審遂維持了上述4宗案件的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