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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2006年12月至2008年8月期間,被告單位成都共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為營利,由被告人孫顯忠指示被告人張天平和洪磊、梁焯勇合作,未經微軟公司的許可,復制微軟Windows XP計算機軟件后制作多款“番茄花園”版軟件,并以修改瀏覽器主頁、默認搜索頁面、捆綁他公司軟件等形式,在“番茄花園”版軟件中分別加載百度時代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等多家單位的商業插件,通過互聯網在“番茄花園”網站、“熱度”網站發布供公眾下載。其中被告人洪磊負責制作的番茄花園WINXP SP3 V.3300等八款安裝版和免激活版累計下載71583次,被告人梁焯勇負責制作的番茄花園WINXP SP2 V6.2、LEI NLITE XP SP3 V1.0美化版累計下載8018次,鄭國檳(另案處理)負責制作的番茄花園GHOST XP sp3 V1.0、 GHOST XP sp3 V1.1、GHOST XP sp3 V1.2版累計下載117308次。被告單位成都共軟公司從百度時代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等多家單位獲取非法所得計人民幣2924287.09元。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成都共軟公司、被告人孫顯忠、張天平、洪磊、梁焯勇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鑒于被告人張天平系自首、被告人梁焯勇系從犯,遂判處被告單位罰金人民幣8772861.27元,違法所得計人民幣2924287.09元予以沒收;判處被告人孫顯忠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判處被告人張天平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被告人洪磊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判處被告人梁焯勇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本案一審判決后,當事人未提出上訴,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案件解析】本案作為一起典型的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案例,清楚表明了我國嚴格履行國際公約義務對國內外著作權人給予平等保護的堅定態度,也充分體現中國在轉型時期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精神。該案也是當地人民法院開展由知識產權審判庭統一審理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試點(簡稱“三審合一”試點)后成功處理的一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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