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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本田汽車’早已被普遍稱為‘廣本’,搶注這樣的商標,明明就是不正當競爭。”
一個申請注冊,一個提出異議,雙方爭鋒相對,從商標局一路“打”到商評委。行政程序已經走到最后,卻難以“一錘定音”,轉過頭來,商評委自己被告上了法庭。
6月17日下午2時,本田技研工業(中國)投資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李軍輝、廣州本田汽車有限公司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廣本”商標注冊引爭議
本案原告本田技研工業(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是日本本田技研株式會社在中國成立的子公司,第三人廣汽本田汽車有限公司(原名為廣州本田汽車有限公司)是原告在中國設立的合資公司。
第三人李軍輝申請注冊“廣本”商標后,原告及本案中另一第三人廣汽本田認為該商標容易造成消費者誤認,在商標公告期間,分別提出了商標異議申請。
商標局經審理后認為:“廣本”是廣州本田汽車有限公司企業字號的簡稱,經過長期使用,在社會公眾中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第三人李軍輝將“廣本”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易誤導公眾并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商標局裁定支持了原告和第三人廣汽本田汽車有限公司的請求。
2008年8月18日,第三人李軍輝不服該裁定向本案被告提出了復審申請,被告隨后裁定“廣本”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原告及第三人廣汽本田對此裁定不服,分別提起了行政訴訟。
是否損害在先商號權
原告認為,事實上“廣本”已經成為“廣州本田汽車有限公司”的簡稱,具有商號性質,將“廣本”注冊為商標無疑在企業是否存在關聯性上嚴重誤導公眾,并損害“廣州本田汽車有限公司”的商號權。
商評委也承認“廣本”作為企業名稱具有在先權利。但表示,這種權利僅限于汽車領域,不包括被異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第7類非陸地發動機等商品。被告代理人當庭明確表示復審時的所有證據均未涉及到在第7類商品上使用的情況,不能證明在該類商品上也具有知名度,因而異議商標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31條。
“廣州本田汽車有限公司對‘廣本’不享有字號權。”第三人李軍輝的代理人提出,廣州本田汽車有限公司之前的商號是“本田”,并不是“廣本”。
是否構成近似商標
被異議商標與原告在相關商品上注冊的“本田”商標是否構成類似商品的近似商標成為了今天庭審的焦點。
原告提出,異議商標“廣本”與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在相同、類似商品上在先注冊的“本田”及“本田BUNTIN”商標構成近似,同時使用容易誤認產品來源。
“‘廣本’、‘本田’兩商標字形并不近似,怎么會導致消費者的誤認呢?”第三人李軍輝的代理人反問原告。
“這一點,我們在異議理由書中有提及,但被商評委的裁定忽略了。”原告說,被告的裁定中根本沒有就這一法律事實進行認定,縮小了案件的爭議范圍。
對于原告的這一說法,商評委堅決否認。“異議復審中廣州本田汽車有限公司答辯書中并未明確‘廣本’和‘本田’構成近似商標,只是要說明其‘廣本’字號的影響力。”被告據此認為該理由不屬于被訴裁定審理的范圍。
商評委的代理人稱:“即便被訴裁定存在漏審的事實,被異議商標與原告的非陸地車輛發動機、馬達等商品也不屬于類似商品,相關公眾不會產生混淆誤認。”
原告及第三人廣汽本田則主張,其在國內首次開創四位一體的銷售模式,其產品包括汽車、發動機、馬達、引擎等各種汽車配件。被異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馬達、汽車起動器、泵”,都和汽車領域相關,汽車零部件包括發動機、馬達、泵等,所以二者有關聯,屬于類似商品。“消費者看到被異議商標很容易認為二者有關聯,進而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
“被異議商標在其指定使用的‘馬達、汽車起動器’不屬于汽車零部件。”被告再三表示,原告提交的其商標在第12類上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證和被異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第7類商品不屬于類似群組。
經過一個半小時的庭審,法官宣布休庭,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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