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幫網訴他人侵犯商業秘密 信息保密措施將成爭議焦點
日期:2010-10-18 00:00:00 訪問次數:2000
訴訟起因
愛幫網訴稱,今年4月底,從谷歌離職后加盟愛幫網擔任總裁職務的宋中杰和經其推薦聘用的愛幫團前市場總監朱敏、愛幫團前銷售總監李金龍三人共同負責愛幫團業務的拓展和運營,由此掌握了愛幫團團購業務的客戶信息等商業秘密。6月30日,該三人先后從愛幫網閃電離職,并在離開愛幫網不足半個月的時間就迅速創辦了一家名叫嘀嗒團的新團購網站,此網站不但在業務模式、開通城市等方面與三人在愛幫網負責的愛幫團網站相同,而且三人利用在愛幫網任職期間獲得的商戶、代理商信息等保密信息,慫恿已與愛幫網簽約的商戶終止與愛幫網的合作,并將原協議中的商品及服務在他們經營的新網站上銷售。另外,宋中杰在半個月之內將在愛幫網從事愛幫團業務的13名員工挖走,并公然宣稱“愛幫團原班人馬”入住新網站。宋中杰則聲稱其與其合作伙伴“一直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公平合理地參與市場競爭”。
宋中杰等人是否侵犯商業秘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之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當經營者或他人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者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或者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均為侵犯商業秘密??梢?,認定是否侵犯商業秘密,首先需要權利人依法證明商業秘密具有價值性和實用性,并且采取了保密措施;其次需要證明侵權人以盜竊、利誘、脅迫或不當披露、使用等方式實施了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就本案而言,若宋中杰三人違背與愛幫網簽署的《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或者違反愛幫網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將愛幫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有價值和實用性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予以使用則涉嫌侵犯愛幫網的商業秘密,構成不正當競爭。否則,則不構成侵權。
實際上,本案中宋中杰等三人是否侵犯愛幫網的商業秘密,愛幫網是否已將客戶名單等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采取保密措施至關重要,也必將成為雙方在法庭上的爭議焦點。
商業秘密的保護方法
由于文化創意產業是依靠創意人的智慧、技能和天賦,借助于高科技對文化資源進行創造與提升,通過知識產權的開發和運用,產生出高附加值的產品與服務的產業,而高附加值的產品與服務往往是無形的財產權,因此保護商業秘密尤為重要。
首先,企業應在宣傳、組織、監督、查處等方面做到有章可循、責任到人,并將相應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予以劃分保密等級后予以標注,甚至對重大商業秘密盡可能減少涉密的人員,并將各關鍵部分進行分解,盡可能使每一涉密者不能掌握完全的商業秘密。
其次,企業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并視單位具體情況確認是否需要專門簽訂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并在員工離職后、競業限制期限內依約按月給予離職員工經濟補償,這樣在約束員工保密的同時,還將制約員工在離職后的某一時間段內不能在相同崗位,甚至相同行業內從業。
最后,一旦員工另行成立公司侵犯企業的商業秘密,企業便可像本案中的愛幫網一樣通過民事程序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實際上,企業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監督檢查部門責令侵犯商業秘密的侵權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權利人因侵權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造成損失重大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提請公安機關予以刑事偵查,并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