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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以電影片名《讓子彈飛》作為書名涉嫌不正當競爭
僅從文意上看,“讓子彈飛”是一句比較普通的話,并無獨創性和非常明顯的區別特征,因此從《著作權法》角度來說,單純使用這一句話作為一本書的書名,并不構成侵犯著作權。但我們認為,由于本案涉及的電影系由姜文導演,周潤發、葛優、劉嘉玲等出演,并且正處于上映前的推廣期,制作公司投入大量資源宣傳該片,事實上這一名稱已經因為影片制片方的使用和宣傳而具有了一定的區別度且為公眾所知曉,因而該書籍的作者與出版者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為此承擔對電影版權人的賠償責任。
目前出版領域書名搭便車的情形十分常見,如《水煮三國》的熱銷帶來了《燒烤三國》、《水淘三國》的出現,《細節決定成敗》之后出現了《細節左右成敗》、《關系決定成敗》,不但書名近似,封面、版式的設計風格、顏色、字體等也都大同小異。這同樣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還可能涉嫌侵犯權利人的版式設計著作權。
劇照的使用涉嫌侵犯制片人對劇照的著作權及演員的肖像權
據電影出品機構稱,《讓子彈飛》一書中未經授權許可使用了周潤發、姜文、葛優、劉嘉玲等演員的劇照。如果上述情形屬實,則該書籍的出版機構及作者還涉嫌侵犯電影制作機構對劇照圖片所享有的著作權以及演員的肖像權。按照一般的規則,影視制作機構會在合同中與演員約定劇照的著作權歸屬,通常是制片機構享有,則此時書籍對劇照的使用就侵犯了制片機構的著作權;肖像權屬于演員的人身權,即使制片機構為宣傳影片等目的使用劇照也應該在演員聘用合同中做出明確、具體的約定,超出范圍使用即屬于侵權。同名書籍出版者非經許可使用劇照的行為顯然涉嫌侵犯演員的肖像權。書籍的出版者及作者應就此行為向相關權利人承擔法律責任。
書籍出版者與作者還可能侵犯原著作者的權益
電影《讓子彈飛》系由馬識途所著的小說《夜譚十記》改編拍攝而成,制片方從馬識途處獲得其小說的影視攝制權、改編權及相關著作權,將其改編成電影劇本《讓子彈飛》,并據此拍攝了影片。書籍《讓子彈飛》在封面用較大字體標明書名為《讓子彈飛》,用較小字體標明《夜譚十記》,如果其內容是根據小說《夜譚十記》或者電影作品《讓子彈飛》改編而成的文學作品,其行為不但侵犯了制片人的權利,而且也侵犯了馬識途對其小說《夜譚十記》的改編權,除非其獲得了原著作者馬識途的許可,允許其改編成新的文字作品,而這顯然可能性極小,影片的拍攝機構在購買小說《夜譚十記》改編、攝制權之前應該是對小說的版權授權情況進行過細致的審查,接受一部已經對外授權作品的可能性極小。而且即使退一步講其獲得了原著作者的許可,其使用影片劇照的行為仍然是侵權行為。
如果該同名書籍的出版發行給影片的發行帶來不良影響,則書籍作者及出版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影片《讓子彈飛》目前尚處于發行宣傳階段,未正式公映。書籍作者與出版方的行為可能給影片的發行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因為其有可能通過文字及劇照披露了電影的諸多細節,比如關鍵的情節等,而這些在公映之前的影片推廣期內都屬于制片方的商業機密,制片方是不愿意披露出來的,這可能造成公眾對電影的神秘感和期待感的消失,從而對影片的票房產生不利影響,影片權利人完全有可能據此對涉嫌侵權的主體提出損失賠償的請求。
總之,書籍《讓子彈飛》的作者及出版機構未經影片權利人的許可出版該書籍的行為涉嫌侵權,可能造成的損失目前還不好評估,但該事件提醒了影視制作機構,除去通過周密的契約保護權利外,在宣傳推廣期間也應做好保密工作,防止重要資料如劇照、劇情重要細節等信息的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