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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一公司訴稱,被告在媒體上發(fā)布不實言論并大肆炒作,在其網站(www.ku6.com)中發(fā)布的報道、言論非常過激,已脫離了正常評論的范疇。其發(fā)布言論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商譽詆毀,并導致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造成了巨大損失。
酷溜公司辯稱,原告先通過網絡、短信群發(fā)等方式散布不實言論,誹謗公司“世界杯”賽事流量造假,侵犯了公司的名譽權,故公司才采取正當防衛(wèi)行為發(fā)表相關聲明、進行抗辯,該行為合法適當,不侵犯合一公司的名譽權。且原告所稱侵權部分,有相當一部分來自第三方媒體,不應由其承擔相應責任。合一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商譽受到了損失,故被告不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酷溜公司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針對合一公司設立專題進行批判,但酷溜公司作為該欄目相關內容的編輯提供者,未能提供上述言論指稱內容真實存在的相關證據,應認為其陳述了虛假事實,并造成了合一公司一定程度上社會評價的降低。酷溜公司在其網站首頁專門開辟專欄、自己撰寫或者設立鏈接對合一公司展開集中批判,旨在業(yè)內和社會公眾中擴大宣傳面,降低公眾對合一公司的評價,抬高自己的地位,主觀上存在惡意。酷溜公司主張其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但其行為明顯不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構成要件。即使合一公司確實在先侵犯其名譽權,酷溜公司亦不能“以惡治惡”,其行為不能超出必要限度。另外,法院對合一公司要求酷溜公司刪除相關網友評論,并就此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決酷溜公司立即斷開相關侵權網址鏈接,刪除相關圖文內容,并在www.ku6.com網站首頁的突出位置上發(fā)布聲明,向合一公司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合一公司損失包括公證費等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