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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寶潔公司在其洗發水等產品上使用方正倩體字庫中“飄柔”二字的行為不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而是獲得了方正公司的默示許可。
這與一審的結果相同。(詳見本報1月18日第五版報道《寶潔使用“飄柔”二字被高額索賠》)
方正公司字庫業務部副總經理黃學鈞向《中國企業報》記者表示,收費主要是針對企業商業性使用一些具有獨創性和獨特審美價值的字體,這種字體完全是設計者自行創造的藝術作品。方正字庫的主要定位不是個人,而是有特殊需求的企業用戶,如果企業要將方正字體應用于廣告、產品包裝、用戶手冊、商標等商業目的,則必須得到方正電子專門的授權。
“但在這兩個字的使用上,寶潔卻只支付不到1.4元人民幣,這明顯與該字體的使用價值不符。”黃學鈞說。
“一審法院審理的是侵犯著作權問題,而二審法院則變成了合同法的問題。” 方正公司二審代理人、同濟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陶鑫良教授在接受《中國企業報》記者采訪時說。
廣受業界關注的方正倩體字庫侵權案看似塵埃落定,實際上仍遠未結束。
由著作權問題變為合同法問題
記者注意到:雖然判決結果基本相同,但二審法院在判決中給出了與一審法院不同的理由。
二審法院認為,寶潔公司使用倩體字庫產品中“飄柔”二字的行為屬于經過北大方正公司默示許可的行為,而不是方正公司提出的“未經許可”。
法院方面認為,漢字字庫產品的購買者既有廣告公司這樣為了商業目的使用的購買者,也有僅僅是為了屏幕顯示或者打印的家庭使用購買者。在北大方正公司并未將涉案倩體字庫產品區分為個人版(或家庭版)與企業版銷售的情況下,這一銷售模式足以使廣告公司這樣的商業性購買者合理認為,北大方正公司未對其商業性使用具體單字加以禁止。
法院最終認為,北大方正公司雖在其許可協議中對上述使用行為進行了限制,但一方面該許可協議并非安裝時必須點擊,另一方面該限制條款不合理地排除了購買者的主要權利,因此,許可協議無法限制NICE公司實施上述行為,NICE公司有權許可其廣告客戶復制、發行其使用字庫產品獲得的設計成果。因為寶潔公司的復制及發行行為屬于對NICE公司的設計成果的復制、發行,因此,寶潔公司的行為亦當然應被視為經過北大方正公司默示許可的行為。據此,法院終審判決寶潔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侵犯著作權。
““默示許可“的認定既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情理。”陶鑫良教授對《中國企業報》記者說。
“軟件作品與美術作品的授權及使用之間,并不存在必然聯系而且各自相互獨立。由此怎么可以毫無法律根據地認定其“合理期待“已經足以延伸到與軟件作品使用根本無關的 “飄柔“倩體單字之美術作品在產品包裝、裝潢上廣告性的商業使用呢?”陶鑫良說。
字體字庫知識產權保護亟待國家立法
“該案對字庫產業的影響是非常大的,公司正考慮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黃學鈞對《中國企業報》記者說。
據黃學鈞介紹,目前方正公司擁有字庫研發人員80多人,其中不乏像倩體字的設計者齊立這樣的一流字體設計師,每年投入研發經費達幾千萬。
“如果按照判決,寶潔公司如此大規模地商業化使用方正倩體字,其支付的價格不到1.4元,開發企業持續投入得不到經濟回報,將無法繼續運營下去了。方正字庫到目前還不掙錢,還在靠方正公司的其他業務來補貼。”黃學鈞說。
記者了解到,市場上一些字庫提供商已經無法堅持下去了。
“在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下,具有獨創性的中文字體單字應該依法作為美術作品予以保護,“飄柔“這兩個倩體字就可以作為依法保護的美術作品,美術作品是表形不表意。”陶鑫良在接受《中國企業報》記者采訪時說。
“字體設計的過程復雜而辛勞,具有獨創性的字體、字庫是一種智力成果,應該給予知識產權保護,但是保護的模式需要研究,可以考慮以工業版權的概念,制定專門的條例來進行保護。”國家版權局顧問、中國版權協會理事長沈仁干表示。
“目前,已有幾百家國內外企業通過協商取得了授權。”黃學鈞說,“企業之所以肯花錢買方正的字體,本身就是企業對方正字體在企業經營中價值的認可。”
目前,盡管和方正已經簽訂有償使用協議的企業表示將繼續付費,但對于大多數企業來說,到期后是否還能繼續續簽,還是個未知數。
而對于沒有簽協議的企業,方正在推廣時將面臨更大的考驗。
盡管判決結果讓字庫行業“很受傷”,但方正公司仍表示,將一如既往地致力于中文字體產業。
“方正和寶潔的爭議不是一個企業的事,而是事關整個行業的發展。” 方正電子字庫業務部總經理張建國日前表態,方正有責任繼續尋求法律的支持,維護行業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