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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重慶11月14日電 (郭虹)14日上午,詩仙太白集團公布“詩仙太白新花瓷”被侵權案二審判決結果,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判決中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四川唐朝老窖生產的“新花瓷”酒與“詩仙太白新花瓷”酒外包裝構成近似容易發生混淆“具有明顯的搭便車的故意”,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成立。法庭判決唐朝老窖停止侵權,并賠償詩仙太白8萬元。
法庭認定:兩個“新花瓷”僅3處細微差異
重慶高院判決書顯示,兩個“新花瓷”酒外包裝設計僅三處細微差異:二者的區別在于裝飾花紋形狀存在差異,前者(指“新優詩【新花瓷】酒”)柱體下部用畫裝飾而后者(指“詩仙太白新花瓷酒”)用花紋裝飾,古代人物姿勢不同,詩名內容不同。二者的這些差異不會使一般消費者在整體視覺上產生顯著影響。在太白酒業公司產品已具有相當知名度的前提下,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產生誤認或誤認為是“詩仙太白新花瓷酒”的新品種。
侵權包裝有專利 “保護在先”原則定勝負
隨著二審判決的公布,備受各界關注的“詩仙太白新花瓷”被侵權案最終以詩仙太白的勝訴而告一段落。然而,正如四川唐朝老窖代理人在辯護中一再強調的那樣,唐朝老窖所生產的“新優詩”牌“新花瓷”酒的外包裝獲得了外觀設計專利(2010年10月27日授權公告,專利號ZL201030183667﹒2),獲得了國家專利為何依然被判侵權呢?
對此,重慶市高院的民事判決書((2011)渝高法民終字第00253號)也作出說明:解決知識產權沖突的基本原則是保護在先權利。ZL201030183667﹒2專利申請前,“詩仙太白新花瓷酒”就已經知名,其特有包裝權益構成在先權利,故“新優詩【新花瓷】酒”外包裝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授權的事實不能成為阻卻唐朝老窖公司侵權的理由。
詩仙太白集團黨委副書記、監事會主席張鳴表示,“詩仙太白新花瓷酒”不正當競爭維權一案僅是詩仙太白公司打擊假冒、仿冒偽劣產品的一個開始。今后,該集團將加大力度,協助工商部門,堅決打擊制假、販假行為,為維護市場良好地經營秩序盡一份力;為消費者不被欺詐、蒙騙,能夠買到放心的商品盡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