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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交易

“卡斯特”商標保衛戰歷時七年緣何只獲賠12.5萬

日期:2011-12-02 00:00:00        訪問次數:2000

  “溫州、寧波、嘉興、泰州、煙臺、拉薩……我們的‘卡斯特’葡萄酒銷售到哪里,侵權假冒產品也跟蹤到那里。”上海卡斯特酒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李道之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這些侵權假冒行為已成他心腹之患。
  
  作為“卡斯特”商標的持有人,李道之已打了長達七年的商標權保衛戰。他說,七年的維權行動讓他深刻體會到,捍衛商標專用權難,與財大氣粗的外國公司打官司難上加難。要從根本上制止傍名牌現象,必須完善法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法國CASTEL千方百計要用“卡斯特”商標
  
  李道之一紙訴狀將溫州優馬商貿公司、上海建發酒業公司、東海鑫業國際酒業公司告到了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這三家公司是法國CASTEL(原譯名法國卡斯代爾 弗雷爾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的經銷商。李道之與上海班提酒業公司在訴狀中,提起了對法國CASTEL及其這三家經銷商的商標侵權訴訟。
  
  西班牙籍華人李道之原籍浙江,1996年,創立了專營進口葡萄酒的上海班提酒業公司。在班提酒業基礎上,2008年,又創建了上海卡斯特酒業有限公司,經銷從法國原瓶進口的葡萄酒,并使用其早已注冊使用的“卡斯特”商標。
  
  上海卡斯特酒業與法國CASTEL的糾葛恩怨,得從“卡斯特”商標的注冊說起。
  
  1998年,李道之還在溫州五金交電化工集團公司工作,該公司向國家商標局提交了“卡斯特”商標申請,2000年獲準在第33類果酒等商品上使用“卡斯特”商標。2002年五交化公司改制,經協商轉讓,商標由公司名下轉讓給了李道之個人手中。
  
  就在此時,法國CASTEL瞄準了中國市場,2000年,在中國成立了第一個葡萄酒廠紅城堡釀酒公司。2003年,張裕 卡斯特酒莊有限公司向商標局提出了“張裕卡斯特”商標注冊申請,次年,商標局以該商標與李道之在同一種及類似商標已注冊的卡斯特商標近似為理由,駁回了“張裕卡斯特”的商標申請。
  
  法國CASTEL并不善罷甘休,2005年,再次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理由,申請撤銷李道之所擁有的“卡斯特”商標。李道之因地址變更沒收到答辯通知,因此趕不上參加答辯舉證,原《商標注冊證》被宣告作廢。但他趕上了15天的復審期,提供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相應證據,證明他一直在使用“卡斯特”商標。
  
  國家商評委審理后認為,相應證據證明李道之確實在進行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于2007年作出決定,維持原商標的使用。
  
  法國CASTEL不服這一商標撤銷復審決定,與國家商評委較上了勁,向北京第一中級法院、北京高級法院審提起了行政訴訟,但均以敗訴告終,2008年11月,北京高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這一年12月份,工商局也向法國CASTEL開出了第一張罰款金額為300萬元的罰單。
  
  就在這三年期間,法國CASTEL把大量的產品以卡斯特商標傾銷到中國市場。在中國市場上嘗到甜頭的法國CASTEL欲罷不能,于2006年底成立了深圳卡斯特公司,并發展上海建發等為其經銷商,在所銷售的葡萄酒包裝上,廣泛使用“法國卡斯特”、“卡斯特瑪茜”、“卡斯特所屬酒莊”等標識。

  法國CASTEL指控李道之惡意注冊也被駁回
  
  李道之提起多起訴訟,狀告這些直接侵犯“卡斯特”商標權的侵權行為。
  
  法國CASTEL公司也不服氣。在北京高院敗訴后,該公司又以“惡意注冊”為理由,向國家工商局提出申請,要求撤銷李道之注冊的“卡斯特”商標。
  
  法國CASTEL代理人付振坤說,李道之申請注冊“卡斯特”商標系搶注其商標行為,目的是利用法國CASTEL在中國所取得的良好商業信譽,為己謀取非法利益。
  
  李道之的代理人蘇和秦律師說,這是顛倒黑白。法國CASTEL產品2006年才在中國市場上市;早在1998年商標注冊前,“卡斯特”已在班提酒業公司經銷的葡萄酒商品上使用,并在中國市場產生廣泛影響,廣受歡迎,使“卡斯特”品牌幾乎成了歐洲名牌葡萄酒的代名詞。在中國市場,無論是實際使用,還是合法注冊,李道之的“卡斯特”都比法國CASTEL早,按照先后順序,哪里有早到者搶注后來者之道理?
  
  蘇和秦還指出,法國CASTEL自身在中文譯稱使用上,存在前后不一、自相矛盾情形。2000年,法國CASTEL投資成立紅城堡釀酒有限公司,他們自己把“CASTEL”對應中文翻譯為“城堡”。2006年,法國CASTEL向我國商標局提出申請注冊外文“CASTEL”商標時,使用的公司中文名稱(字號)為“卡斯代爾 弗雷爾”,將“CASTEL”翻譯為“卡斯代爾”,而其申請注冊的為中文“科斯特”商標,而非“卡斯特”。“‘城堡’、‘卡斯代爾’、‘科斯特’,三個時期和場合三種叫法,”這證明,在相當長時間內,法國CASTEL也搞不清楚,自己的中文名稱究竟是哪幾個字。
  
  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后,國家商評委于2010年5月作出裁定,李道之的“卡斯特”商標不存在惡意搶注情形,予以維持。
  
  “申請在先是商標制度的基本原則。”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立新認為,但現有商標法對什么叫“在先使用”不明確,無形中給外國商品生產者一種可以任意選購的錯覺。他認為,外國商品如要取得對應的中文的商標權利,這種商標的中文特征確定和延續必須是明確無誤的,而不能任意選擇、更改或放棄。這既是對商品生產經營者的權利保護所必須采取的法律風險防范,也是對商品輸出所在國文化和法律的尊重。

  “卡斯特”維權七年為何只獲賠12.5萬
  
  發現“卡斯特”商標被侵權假冒,李道之決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他提起多起訴訟,獲得節節勝利。
  
  2009年10月,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判令樂清銀星卡斯特名酒莊業主停止銷售標有“法國卡斯特”的葡萄酒產品等侵權行為,賠償合理費用2萬元。
  
  2010年2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令北京燕莎友誼商城公司停止銷售涉案突出的“法國卡斯特”等十四種葡萄酒商品。
  
  2011年3月,北京第一中級法院判令北京沃爾瑪百貨公司停止銷售涉案的張裕 卡斯特酒莊蛇龍特選級干紅葡萄酒,并賠償李道之合理費用2萬元。
  
  ……
  
  讓人始料不及的是,維權七年,贏了多起官司,李道之獲得的侵權賠償款總共才12.5萬元,而他投入的律師費等訴訟費用卻高達三四百萬元。
  
  “對我來說,多賠少賠意義不大。和為貴,說老實話,賠償不是主要目的,通過打官司,我主要想制止那些傍名牌的侵權行為。”李道之說。
  
  “舉證困難,此類官司,獲得侵權證據要費很大的心思精力。在訴訟過程中,也很證明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數額究竟是多少。”蘇和秦律師說,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所以,他們只能提出上限為50萬元的訴訟請求。即便這樣,法院的最后判決還相距甚遠,往往只讓侵權人支付象征性的合理費用。
  
  過低的賠償、巨大的利潤使侵權者有恃無恐,侵權行為呈蔓延之勢。僅浙江省溫州市一地,被工商部門查獲的傍“卡斯特”名牌商家就達十幾家。
  
  “市場上就認卡斯特,這牌子特別好賣,罰款2萬元,我幾天就能賺回來。搭卡斯特的便車,相當劃算,如果自己創個牌子,得花多少廣告費啊?”鹿城區車站大道一名與記者熟悉的葡萄酒酒莊老板私下談話時,對罰款滿不在乎。
  
  “目前,市場上共有四種突出卡斯特中文字樣的葡萄酒。”溫州市工商局官員向記者介紹,一種是上海卡斯特公司經銷的貼有“卡斯特”商標和特制防偽標志的卡斯特葡萄酒,一種是張裕卡斯特,一種是法國卡斯特兄弟股份公司即法國“CASTEL”,一種是煙臺、河北等地生產的葡萄酒。但擁有“卡斯特”注冊商標合法使用權的卻只有上海卡斯特公司一家。
  
  記者從國家工商總局了解到,據不完全統計,2008年至今,溫州、寧波、北京等地工商局作出的侵犯“卡斯特”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處罰書總數已超過60份,罰款總額達1400多萬。即便如此,“卡斯特”被傍名牌的現象仍然屢禁不止。

  制止傍名牌司法要起主導作用
  
  “葡萄酒行業的傍名牌現象折射出了山寨文化在社會生活中的滲透。”浙江萬申佳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曉敏對記者說,傍名牌是種搭他人便車、成本超低、將風險降至最小的投機取巧行為,應通過商標立法修改,調整山寨產品的外延,監管懲罰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
  
  “傍名牌在我國已有二十多年歷史,在經濟利益驅動下,商家通過搭便車以節約大量的廣告和銷售費用,分享其賦予商標或商號的商業信譽及其開拓的市場份額謀取暴利。”浙江大學法學院李永明教授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傍名牌現象突出表現在了商標權和商號權的權利沖突上,商標的商號化使用及商號的商標化使用都是傍名牌的表現形式,這樣的沖突大多會對在先商標權人或商號權人造成損害,使得擁有在先權利的企業面臨經營成果被他人分享的風險,造成一方的不當得利,影響企業良性競爭及市場健康秩序,同時也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損害其正當利益。
  
  在李有明看來,要消除傍名牌現象,立法機關應當建立一種可以涵蓋和阻止善意混淆情形的法律機制,只要是商標中的文字與商號相同或近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就應當不予注冊或登記,已經注冊或登記的在先權利人可請求應予撤銷,其中給予在先權利人對善意的在后權利人保留若干年的訴訟時效期限以維護權利效力的穩定,對惡意的在后權利人則無訴訟時效期限限制。
  
  “退一步海闊天空。”浙江工商大學王志邦教授認為,中文詞庫的浩瀚萬千使外國商品的中文譯呼五花八門,一些訟爭因雙方各退一步,最后都得到了很好化解,如“豐田佳美“因為國產佳美注冊在先,最后將自己的中文譯名改名“凱美瑞“。還是豐田,有一款高檔車因與廣州一家汽修廠已注冊的“凌志”商標重名,最后將這品牌改名為“雷克薩斯”。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杭州會議上強調,要充分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審理好商標侵權和商標授權確權案件,加大商標權保護力度;要依法規范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切實加強馳名商標保護;要積極探索網絡環境下的商標權保護,依據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妥善處理網絡環境下的商標侵權案件。
  
  “要依法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法律制裁力度。”奚曉明指出,支持基層法院在知識產權審判體制和工作機制方面的改革和探索。要積極探索有利于確定賠償的途徑,適當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負擔,便利權利人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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