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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陶然居飲食文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陶然居)稱,其最初的陶然居商標用于餐飲、食品領域,2007年9月24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商品為糖、糖果、蜂蜜等產品,卻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駁回。
原來2005年,商標局就已獲準了第三人嚴國才的申請,當時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食用糖果、粥、鍋巴、豆漿等,期限截止到2015年9月27日。
陶然居向商評委提出異議,但商評委裁定繼續維持第三人嚴國才的商標,陶然居遂將商評委告至一中院。
陶然居擔心誤導消費者
案件審理時,陶然居向法庭提交其大量的獲獎證書,以證明其在餐飲、糕點行業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同時認為第三人嚴國才搶注“陶然居”商標,明顯出于不正當競爭的目的,具有主觀惡意。
陶然居還認為,第三人的商標可以用于糕點、豆漿、粥等商品,明顯與自己的餐館在內容和菜品上存在交叉,“陶然居”商標具有獨創性,兩商標并存極易導致消費者混淆。
法院不認可搶注說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構成“搶注”必須是商標通過使用已具備一定的影響,但在本案中法院認為陶然居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第三人申請注冊之前,陶然居公司的商標已在先使用并具備一定影響。
最終,法院判決維持商評委此前作出的裁定,即繼續維持第三人嚴國才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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