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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為他人注冊的“笛兒拉夫及圖”商標(見圖1)的圖形部分與其“Kappa及圖”商標(見圖2)的圖形部分較為近似,容易導致消費者對兩件商標構成混淆誤認,“Kappa及圖”商標所有人阿喀琉斯體育有限公司(下稱阿喀琉斯公司)針對前者提出異議。近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先后作出異議裁定,分別駁回阿喀琉斯公司對第9類及26類“笛兒拉夫”商標提出的異議申請,裁定“笛兒拉夫及圖”商標核準注冊。
據悉,“笛兒拉夫及圖”系列商標申請人為臺州經濟開發區笛兒拉夫飾品包店(下稱笛兒拉夫店),該公司于2008年3月分別在國際分類表第9類、26類、25類等多個類別關聯商品上提出“笛兒拉夫及圖”商標的注冊申請。
阿喀琉斯公司在向商標局提交的異議申請書中稱,“Kappa及圖“商標是由一對男女背靠背坐著和英文組成,而“笛兒拉夫及圖”是由一男一女手托著頭相對坐著與漢字組成,兩者圖形頗為相似普通消費者在購買時,會誤將標注有“笛兒拉夫及圖”商品,誤認為是阿喀琉斯公司的“Kappa”新產品,從而損害到該公司合法利益。同時,該公司稱對“Kappa及圖”商標享有著作權,“笛兒拉夫及圖”系列商標侵犯了其著作權。據此,請求商標局駁回上述“笛兒拉夫及圖”商標注冊。
對此,笛兒拉夫店并不認同。“‘笛兒拉夫’含義是是親密愛人(dear lover)英文單詞中文讀音。此圖形和‘Kappa及圖’商標不相同也不類似。”笛兒拉夫店負責人李先生日前接受記者采訪時稱。
商標局審查認為,阿喀琉斯公司引證在第26類、第9類申請注冊的“Kappa及圖”商標,其申請時間均晚于“笛兒拉夫及圖”關聯商標,因此其不具有在先權利。商標局同時認為,阿喀琉斯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涉案商標的注冊會和使用易導致消費者混淆。據此,商標局裁定“笛兒拉夫及圖”系列商標核準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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