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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類產品須有“身份證”
商品條碼,也即商品的“身份證”,江西省在商品條碼應用方面尚存在一些不足。
《辦法》規定,與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六大類預包裝產品須有商品條碼: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飲料、酒、卷煙;藥品、醫療器械;紡織制成品、紡織服裝、針織品及其制品;陶瓷制品、日用化學品、兒童玩具;家用電器、電線電纜、汽車(含摩托車)零部件及配件;農藥、化肥、種子。
對生產者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并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商品條碼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發現假條碼最高罰3萬元
《辦法》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未經核準注冊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不得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或者使用偽造的商品條碼。對違反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于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如果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商品條碼標識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轉讓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依法對商品條碼的使用、印刷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與商品條碼有關的違法行為,建立監督檢查和違法行為記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