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嚴打侵犯知識產權
日期:2009-04-25 00:00:00 訪問次數:2000
運用特區立法權,深圳立法保護知識產權進入快車道,侵權行為將受到嚴厲打擊,而維權成本將大大降低。7月25日下午,市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莊禮祥、副主任李華楠赴知識產權局調研,決定成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立法工作領導小組,爭取11月將《深圳經濟特區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條例》提交市人大審議。該條例草案作出創新規定,查處侵犯知識產權案件,應當優先賠償權利人損失,計算權利人損失時,既要算上侵權者的非法經營額,還要加上研發成本。
市主要領導半月兩次批示
由于知識產權的特殊性和現有法律的滯后性,打擊侵權行為面臨著一些司法困境,如:舉證取證困難、電子證據難以認定、損失認定標準不同等。“維權難”一段時期以來成為自主創新企業面臨的共同問題。深圳作為知識產權“高地”,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創新積極性的要求更加迫切。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對此高度重視。最近,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李鴻忠在半個月內,連續兩次就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批示,明確提出研究利用特區立法權,探索解決司法困境,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為全國探索示范。
從今年2月份開始,知識產權局著手《深圳經濟特區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工作,作為該局頭等大事,《條例》草案目前形成第二稿。昨天,莊禮祥表示,為縮減中間環節,加快立法步伐,決定成立“深圳經濟特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立法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起草小組,市人大提前介入,爭取年內將該《條例》上交人大常委會議審議,明年初出臺。
研發成本計入權利人損失
知識產權局局長徐友軍說,《條例》的起草立足于打擊侵權行為、降低維權成本,解決當前司法實踐中面臨的問題,從技術層面和補充角度作出一些創新性、實用性規定。目前的《條例》草案第二稿主要有三方面創新。
最突出的一條,是就法律界和司法界爭議較大的知識產權侵權的權利人損失計算方法,“以最大限度賠償權利人損失及最大限度制止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利為原則”,在上位法基礎上,增加了一種計算方法,規定可按此方法計算:權利人損失=權利人研發成本+侵權人非法經營額;非法經營額=侵權產品的數量×被侵權產品市場單價或平均價。
對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可按下列方式計算: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侵權產品成本;成本無法計算的,按被侵權產品成本的10%計;已經生產未銷售的,視同已經銷售計入經營額。同時規定,查處侵犯知識產權案件,應當優先賠償或補償權利人損失。
徐友軍指出,將研發成本和非法經營額都計入權利人損失,解決了以前就算打贏官司,卻可能撈不回來本的問題,大大提高了違法成本而降低了維權成本。計入研發成本,是華為公司提出的建議。
引入行政裁決制度
草案的第二個較大創新是引入了行政裁決制度,即當產生知識產權糾紛時,可請求知識產權部門調解,調解不成,該部門可以對侵權行為、賠償數額予以裁決。裁決不服的,才上訴法院。而該行政處理,實行簡易證據原則。
“這是降低企業訴訟成本、提高行政打擊力度的舉措。”徐友軍表示,裁決適用一些小額的侵權案件,避免了數月甚至數年的官司拖累,便捷、高效、成本低。該項制度借用了部分法院的民事裁決權,當前在房屋拆遷方面廣泛使用。
第三個創新是“舉證責任倒置”,規定權利人舉證后,被投訴人也要舉證,不能舉證的視為侵犯他人技術秘密;嫌疑人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說明事實真相”。起草單位表示,這兩條規定是針對“舉證取證困難”而設,被投訴人或嫌疑人的舉證、說明,是獲取證據的有效渠道。
7月25日,市人大方面對上述立法方向和創新條款均比較認同,但表示條例名稱應從“保護”角度考慮。莊禮祥指出,這次立法要實行“有限目標”,不搞大而全,出臺若干創新措施,力求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