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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推廣旗下開發的某房地產項目,提高自身產品知名度,溫州時代集團大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時代公司)在當地報紙刊登廣告,制造噱頭,宣稱攜手全球頂級品牌“PRADA”聯合舉辦奢侈品秀、產品說明會,不想卻被普拉達有限公司(下稱普拉達公司)訴至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一審審結此案,判令時代公司與溫州日報報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溫州日報)在報紙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共計14萬元。
普拉達公司“被廣告”訴至法院
普拉達公司系全球知名的奢侈品公司,其產品覆蓋了服裝、箱包、眼鏡、珠寶、鞋等眾多類別。自上世紀九十年代起,普拉達公司在中國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交申請或國際注冊,先后在第18類以及第25類商品上取得了“PRADA”系列商標,其產品也陸續在中國境內市場開始銷售,目前,上述商標均在有效期內。與此同時,“PRADA”作為其公司字號,也一直作為企業名稱的縮寫方式在商業活動中使用。2000年6月,“PRADA”系列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列入全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錄。
2011年12月初,普拉達公司發現時代公司、溫州日報未經授權,擅自將“PRADA”商標使用在《溫州都市報》2011年12月1日第1版刊登的有關“2011年12月4日時代公司舉辦‘時代御園產品說明會和PRADA國際奢侈品秀’”的廣告中,并且擅自使用了PRADA企業名稱,宣稱該時裝秀是由普拉達公司與時代公司共同舉辦。
普拉達公司認為,鑒于其“PRADA”商標及字號在奢侈品行業具有極高的知名度,時代公司未經授權擅自使用其商標及字號的行為,侵害了普拉達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時代公司虛假聲稱與普拉達公司共同舉辦產品推介活動,非法攀附和利用了普拉達公司的商譽,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另外,普拉達公司表示,溫州日報作為前述廣告發布者,應對時代公司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普拉達公司請求法院判令時代公司、溫州日報停止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要求二被告在《溫州都市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共計50萬元。
二被告均否認侵權
據悉,時代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系一家從事普通住宅開發業務的公司。據了解,2011年10月,時代公司蒼南開發部作為主辦方,委托案外人德滬公司于2011年12月4日舉辦時代御園產品說明會活動。其中,時代公司提供的PPT內容為“2011Prada秋冬新品主題秀暨時代·御園產品說明會活動方案”,在該方案中明確提出活動的目的為“通過嫁接意大利百年時尚品牌的影響力,時代·御園能以最短的時間在圈內形成良好的口碑傳播效應,為以后的銷售打下堅實基礎”。
同年11月,時代公司蒼南開發部為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舉辦說明會,與溫州日報公司都市報分公司簽訂了一份溫州都市報廣告承攬合同書。涉案廣告將“PRADA”標識與“時代·御園”標識并列突出標注于廣告上方,以花體“Times Royal Garden & Prada”作為廣告背景。
然而不想此舉卻將時代公司卷入了一場知識產權訴訟當中。面對普拉達公司的指控,時代公司表示,普拉達公司的“PRADA”系列商標核準使用在第18類、第25類商品上。而涉案廣告對應的商品或者服務為商品房或者商品房銷售,與“PRADA”系列商標核準使用的不是同一或者類似商品。時代公司蒼南開發部在廣告中所使用的被控標識對其樓盤并沒有商標性的標識作用,不具有區分產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不屬于商標使用,不會導致消費者對樓盤來源或者銷售主體產生混淆,故沒有侵害商標權。另外,時代公司指出,其系受案外人欺詐訂立委托服務合同,并不具有與普拉達公司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惡意。
另一被告溫州日報同意時代公司提出的答辯意見,同時其認為,其行為并沒有侵害普拉達公司的商標權,也沒有構成不正當競爭。另外,溫州日報提出普拉達公司請求的損害賠償及維權費用過高,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判令承擔連帶責任
針對時代公司及溫州日報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法院認為,涉案廣告上使用的被控標識是否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應以使用被控標識的客觀表象為依據加以判斷。涉案廣告屬于廣告宣傳,通過其廣告設計足以判定“PRADA”標識均能起到標示商品來源的作用,均為商標使用。同時,從涉案廣告的內容來看,該廣告系一場活動的邀約廣告。因此,涉案廣告并非時代公司、溫州日報公司主張的系商品房銷售廣告。
法院經審理查明,“PRADA”商標在中國享有極高知名度,其本身也具有相當的顯著性,相關公眾亦極易將其與奢侈的服飾、挎包產品相聯系。因此,涉案廣告所稱的“Prada國際奢侈品秀”中的“國際奢侈品”應理解為包含服裝、挎包。涉案廣告使用的“PRADA MILANO”標識和“PRADA”標識屬于在同一類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侵害了普拉達公司對于“PRADA”系列商標所擁有的商標權。另一方面,由于“PRADA”系“深受歐洲皇室鐘愛的頂級奢侈品牌”,將時代公司開發的住宅產品與普拉達公司的產品放在一起宣傳容易使這些即將推向市場的住宅產品也擁有與PRADA系列產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品牌價值,廣告中使用的“巔峰會晤”“強強聯合,共鑄榮耀”等措辭很明顯地表現了這樣的攀附意圖。
對于普拉達公司提出的有關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訴請,由于普拉達公司與時代公司、溫州日報并不具有競爭關系,且涉案廣告中使用的侵權標識屬于商標使用,而非普拉達公司字號的使用,故法院不予支持。
庭審過程中,溫州日報未提供證據證明溫州日報公司都市報分公司審查了普拉達公司的授權手續。法院認為,溫州日報公司都市報分公司作為廣告發布者,其所承攬的廣告落款僅僅有“時代地產”,而沒有普拉達公司的任何信息,更應當引發其必要的審查義務。在此情形下,溫州日報公司都市報分公司仍然接受時代公司蒼南開發部的委托發布侵權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的規定,造成普拉達公司的商標權受到侵害的后果。溫州日報應當審查涉案廣告合法性而未審查,為時代公司蒼南開發部實施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應當和時代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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