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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GPNE公司(GPNE Corp.)在深圳起訴蘋果公司(Apple Inc.)、諾基亞公司(Nokia Corpomtion)、富士康、中國聯通等公司侵犯專利權,分別向蘋果公司、諾基亞公司索賠1.45億元和9500萬元。
GPNE公司訴稱,其擁有名稱為“尋呼方法及裝置”(專利號:ZL95190550.3)的發明專利,該發明專利于2001年4月11日獲得授權,目前處于有效期內。蘋果公司及其中國公司許諾銷售、銷售的iPhone系列手機(包括iPhone、iPhone2、iPhone3G、iPhone3GS、iPhone4、iPhone4S、iPhone5 7種型號)、iPad系列平板電腦(包括具有3G功能的iPad、iPad2、iPad3、iPad mini和iPad4 5種型號)全部落入GPNE公司涉案專利的產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諾基亞公司及其中國公司許諾銷售、銷售的諾基亞系列手機(包括Lumia920、Lumia900、Lumia820、Lumia808、Lumia800、Lumia610、Lumia510、C5-05、C2-06、N9、N8-00、E63、6700S、5230、5250、3039、3110、3020、710、700、500、603等22種型號)全部落入GPNE公司涉案專利的產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富士康為蘋果公司和諾基亞公司代工生產上述手機及電腦產品;中國聯通除了在其營業廳中銷售上述手機產品外,其基站設備與上述手機產品之間的通信方法亦全部落入GPNE公司涉案專利的產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GPNE公司認為,蘋果公司、諾基亞公司、富士康和中國聯通共同侵犯其ZL95190550.3專利權,且蘋果公司、諾基亞公司生產、銷售的上述系列手機、電腦產品數量和利潤巨大。
GPNE公司初步提出了分別向蘋果公司索賠1.45億元、向諾基亞公司索賠9500萬元、向富士康公司索賠300萬元、向中國聯通索賠300萬元的訴訟請求,并訴請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上述侵權產品,銷毀庫存的侵權產品以及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和專用設備。
據了解,GPNE公司據以提出巨額賠償的依據是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20條和第23條之規定,即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GPNE公司已申請法院委托審計機構對蘋果公司、諾基亞公司獲利的具體數額進行審計,該審計結果將作為具體賠償數額的依據。
另據業內人士介紹,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已經出現境外知名企業選擇在我國法院提起知識產權維權訴訟的趨勢,這與我國長期致力于營造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密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