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天要價 得不償失
日期:2009-05-01 00:00:00 訪問次數:2000
即便侵權事實確鑿,索賠最好也不要漫天要價,否則有可能得不償失。瑩電電子(深圳)有限公司(下稱為瑩電公司)訴星震宇電子(深圳)有限公司(下稱為星震宇公司)商標侵權案的判決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在該案中,瑩電公司在訴訟中提出了近億元的天價索賠要求,但由于缺乏證據支持,法院最終判決雖然認定了星震宇公司的侵權行為,但判賠方面卻遠遠沒有達到瑩電公司的預期目標,甚至不足以支付高額的案件受理費。
“瑩電”訴商標侵權
索賠9800萬元
2005年11月14日,瑩電公司以侵犯商標權為由,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星震宇公司:停止侵犯注冊商標權的行為;賠償瑩電公司經濟損失9800萬元;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深圳中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11月7日,深圳某公司獲得“SP及圖形”的組合商標注冊,注冊證號是第1220947號,核定使用商品是第9類的計算機機箱和開關電源。2000年9月,瑩電公司經轉讓取得上述商標。隨后就該商標向海關總署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
2005年12月,基于瑩電公司申請,深圳中院在星震宇公司處進行了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并從蛇口海關提取了8種不同型號的鍵盤各一個,即被控侵權商品,但沒有取得被控音箱產品。星震宇公司在庭審中確認制造和出口了上述商品。同樣基于瑩電公司申請,深圳中院委托某會計師事務所對法院證據保全取得的星震宇公司相關財務賬冊進行審計。2005年12月,該公司出具了關于星震宇公司的特定審計報告,報告的結論是:星震宇公司2003年11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被控侵權商品鍵盤的銷售毛利小計49萬多元,被控侵權商品音箱的銷售毛利小計近20萬元。
一審認定侵權成立
判賠不足50萬元
庭審中,針對瑩電公司主張,星震宇公司提交了瑩電公司授權其使用涉案商標的授權書,以說明自己是獲得瑩電公司授權合法生產銷售行為,同時提出追加當事人申請,認為自己使用涉案商標的行為獲得了N.I.S有限責任公司?穴烏克蘭?雪的授權。但這些主張均由于舉證不足,沒有獲得法院認定。
深圳中院經審理認為,星震宇公司在計算機鍵盤上的商標使用行為則屬于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瑩電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造成普通消費者產生誤認,侵犯了瑩電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至于另一被控侵權商品音箱,由于瑩電公司沒有提供實物,證據保全時也沒有取得相應商品,無法進行比對,不能認定星震宇公司在音箱上使用“SP”商標構成侵權。
同時,由于瑩電公司沒有提供直接證據證明因為星震宇公司的侵權行為使其遭受的實際損失,根據對星震宇公司財務賬冊的審計,星震宇公司制造侵權商品計算機鍵盤的利潤為498749.57元。據此,深圳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星震宇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498749.57元;駁回瑩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50萬元,由瑩電公司承擔40%,星震宇公司60%;財產保全費、審計費等計6萬多均由星震宇公司承擔。
原告上訴被駁
獨自承擔二審受理費50萬元
一審判決后,瑩電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確立賠償審計數額,判令賠償瑩電公司因受商標侵權經營損失9800萬元,并由星震宇公司承擔訴訟費用。星震宇公司則請求維持原審判決。
二審期間,瑩電公司向廣東高院遞交了請求,要求法院到海關調取星震宇公司出口報關資料,但由于該公司并沒有明確要求法院調查哪些產品的出口情況,也沒有就哪些出口產品是否涉及侵權等進行說明,這一請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法院認定星震宇公司生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計算機鍵盤,判令星震宇公司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在瑩電公司不能提供被控侵權產品實物的情況下,沒有認定星震宇公司生產銷售音箱的行為構成侵權,理由充分,應予維持。瑩電公司認為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過低,其主要理由是原審判決計算賠償數額的時間錯誤,而本案立案時間是2005年11月17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原審法院委托審計所此前兩年間星震宇公司的財務賬冊進行審計,并根據審計結果作為計算損害賠償數額的依據并無不當。
據此,廣東高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案件受理費50萬元由瑩電公司負擔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