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唯冠科技訴美國EMC商標侵權
日期:2008-08-19 00:00:00 訪問次數:2000
近期有消息稱,美國伊姆西公司(EMC Corporation,以下簡稱美國EMC)第二季度合并營業收入增長了18%,達到了36.7億美元。在如此迅猛之勢頭背后,美國EMC在中國則正陷入“商標門”。在中國“EMC”注冊商標持有人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唯冠科技)以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將美國EMC推上被告席,要求美國EMC停止使用“EMC”和“EMC2”商標并賠償損失人民幣8000萬元。
深圳唯冠科技成立于1989年,是全球4大顯示器生產商之一。據了解,“EMC”商標最初由南通宇泰電子有限公司于1992年年底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申請注冊,1993年年底獲準注冊,所核準注冊商品為第9類顯示器,注冊號為第670444號。1995年,唯冠科技經受讓獲得該商標。后唯冠科技又于1996年10月,向商標局申請注冊“EMC”商標,使用類別為第9類電子計算機等商品。1997年10月,在唯冠科技申請的“EMC”商標公示期間,美國EMC提出異議,稱作為第9類電子計算機商品的商標,其申請在先。后該商標經商標局異議裁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復審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4個階段后,于2007年認定唯冠科技申請注冊“EMC”作為第9類商品的商標屬于擴大化保護,美國EMC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唯冠科技所申請的“EMC”商標被商標局核準注冊使用,注冊號為第1121491號。
1995年6月21日,美國EMC向商標局提出了“EMC2”商標的注冊申請。在1999年6月該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期內,唯冠科技提出異議認為美國EMC申請的“EMC2”商標與自己已經注冊的第670444號“EMC”商標構成了近似商標。2000年7月,商標局裁定該異議成立,未核準“EMC2”商標注冊,理由是兩商標使用的商品均是計算機及其外部設備,二者在消費對象、銷售渠道及銷售方式方面基本相同,構成類似商品,且“EMC”和“EMC2”無明顯區別,顯著部分均是“EMC”,構成了近似商標。該裁定下達后,美國EMC公司不服,隨后又是經歷了商評委復審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3個階段,“EMC2”最終還是未能被核準注冊。
至此,唯冠科技在中國擁有了“EMC”注冊商標專用權,美國EMC沒有權利使用“EMC”和“EMC2”商標成為法定事實。唯冠科技隨后發現,美國EMC仍在繼續使用“EMC”和“EMC2”商標。唯冠科技隨即于2007年4月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起訴美國EMC,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美國EMC又就該商標糾紛案提出管轄異議,認為該案不屬于深圳中院管轄,應屬美國EMC北京辦事處所在地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就管轄權異議問題,在經歷深圳中院一審裁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兩個回合后,美國EMC的管轄權異議被駁回,該案也確定在深圳中院開庭審理。
被告美國EMC在此前提出案件管轄異議的同時還向法院提交了駁回起訴申請書,稱其“從未在中國實施涉嫌被控侵權商品的制造和銷售行為,在中國市場上銷售的被控涉嫌侵權商品是由若干國外貿易公司和中國貿易公司分工合作向中國進口和銷售的”,但是該駁回起訴申請書中還稱:“被告確實曾經委托中國伙伴生產了本案商品,并且被告也確實銷售了本案商品,但被告并未使用爭議商標標識(即‘EMC’和‘EMC2’商標),而是使用的其它商標標識”。
該案原定于8月7日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但據記者了解到的最新消息,該案審理日期已被推遲至8月15日。這場IT業界長達13年的商標之爭將如何收場?本報將繼續予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