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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交易

“春之旅”拒絕被“搭便車”

日期:2008-09-08 00:00:00        訪問次數:2000
      近日,上海春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春秋公司)訴陜西春之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春之旅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在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春之旅公司突出使用“春之旅”企業字號,侵犯了原告春秋公司“春之旅”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法律專家指出,字號是企業的主要識別部分,由于字號與商標在區別產品來源的功能上具有相似性,這就會驅使少數企業“搭便車”,即故意用消費者已經熟悉的字號或商標當成自己的字號,或者故意將已經有一定知曉度的字號搶注成自己的商標。經營者應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不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同名“春之旅”訴訟上法庭“‘春之旅’是我們的合法注冊商標,他們(春之旅公司)當然不能用,而且他們的侵權性質很明顯。”原告春秋公司副總經理張磊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春秋公司于1981年成立,目前在全國各省市設有分公司、子公司共35家,在境外設有分公司5家,還下設有春秋航空公司。自1994年以來,春秋公司在國家旅游局每年舉行的“百強旅行社”評比中,都被評為第一名。1999年5月7日和2000年7月7日,春秋公司先后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注冊了“春之旅”和“春之旅SPRINGTOUR”商標。“春之旅”商標指定顏色為黃底綠字,春秋公司及其包括陜西等地分支機構的門面裝飾均系黃底綠字。為了“春之旅”商標的持續發展和積累市場知名度,春秋公司投入大量資金進行了形式多樣的宣傳。2007年6月份,春秋公司在陜西媒體上發現了春之旅公司多次發布的旅游信息廣告,其中“春之旅”三個字明顯大于其余部分的字號,廣告底部署有春之旅公司的全稱、地址等。同時,發現春之旅公司的企業門面裝飾上也使用了與春秋公司商標黃底綠字同樣的顏色。張磊認為,春之旅公司在明知“春之旅”為注冊商標的情況下,將“春之旅”作為企業字號,在春之旅公司廣告資料中采用與春秋公司相似圖案或文字進行宣傳,足以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和誤認,以為春之旅公司與春秋公司存在某種關系或誤解為同一市場主體,構成了對春秋公司商標權的侵害,給春秋公司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2007年9月,春秋公司以“春之旅公司侵犯了春秋公司的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一紙訴狀將春之旅公司告到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所有與“春之旅”相同或相似的圖形、標識,停止使用含有“春之旅”字樣的企業名稱,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是否屬侵權由法院定奪
  2007年10月,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始對此案進行開庭審理。
  出庭應訴的被告春之旅公司委托代理人、陜西金鏑律師事務所律師閆馨蕊對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表示,企業字號與商標相同的問題,現行法律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通常只是將有沒有造成公眾的誤認作為一項參考依據。春之旅公司是2007年3月依法在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的。閆馨蕊認為,依照法律規定,商標注冊人對注冊商標中的文字使用,不具有獨占性,不能禁止他人將其作為企業名稱的字號使用,被告春之旅公司的企業名稱符合法律規定,是依法獲得,理應受到法律的同等保護;被告在使用企業字號中未突出使用,也未造成相關公眾誤認,不構成侵權;被告在經營活動中不存在原告指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春之旅公司取得企業字號系在原告春秋公司獲得注冊商標專用權之后,被告突出使用“春之旅”企業字號,符合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因此侵犯了原告“春之旅”注冊商標專用權。事實可以證明,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侵犯了原告的競爭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故一審判決:春之旅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春之旅”字號的企業名稱;立即停止在其對外宣傳資料及服務用品上使用“春之旅”的商標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商標與字號該如何認定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董美根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頒布的《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以及屬于商標法第52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均是構成侵權的認定依據,被告的行為完全符合上述規定。
  廣東深金牛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志君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此案中被告行為明顯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董美根認為,商標的目的在于“識牌購物”。一旦假冒他人的商標,導致的后果就是消費者的混淆。這種混淆有兩者表現形式:一是消費者將使用假冒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誤認為商標權人商品或服務;二是認為使用假冒商標的人與商標權人之間存在某種關聯。無論是哪一種混淆,其結果是相同的,即假冒者利用了商標權人的商業信譽,提高了自己的市場銷售,這屬于典型的“搭便車”行為。
  董美根指出,如果通過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手段,侵權人可直接利用注冊商標的商業信譽,從而可縮短或減少前期的努力,并獲得較高的不當利益。因此,經濟利益的驅動是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發生的動因。要制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除了立法上需要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外,還需要商標權人要有長遠的戰略眼光,積極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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