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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交易

"書生"難以承受的"版權之重"

日期:2008-09-12 00:00:00        訪問次數:2000

7名作家分別起訴——

 

  閱讀提示

 

  張抗抗、李鳴生等7名作家日前以侵犯其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將數字公司、書生網絡公司訴至北京海淀法院。在這7樁訴訟中,兩公司均敗訴,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目前,兩被告已對李鳴生一案提起上訴。

 

  因認為侵犯其文字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張抗抗、李鳴生等7名作家將北京書生數字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數字公司)、北京書生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書生網絡公司)送上被告席。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7樁訴訟作出一審判決,判定兩被告在7樁訴訟中均敗訴,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共計48萬元。

 

  7名作家告書生

 

  作為7名作家的代表李鳴生表示,其是《走出地球村》、《與智者聊天》、《中國863》、《鞋道》、《尋找北京人》、《狂飲大時代》、《國家大事》、《遠征三萬六》、《天路迢迢》、《飛天夢》、《澳星風險發射》等文字作品的著作權人。數字公司是書生數字圖書館系統的經營者,書生網絡公司為該系統內容提供版權支持。兩被告未經許可復制上述圖書,并制作成數據庫銷售給北京師范大學圖書館,供用戶在線閱讀。

 

  李鳴生認為,兩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著作權,給原告造成嚴重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刪除書生數字圖書館系統中的侵權作品;在媒體和書生公司網站刊登致歉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38.24萬元;承擔公證費1000元。

 

  據了解,2007年6月26日,原告委托北京市公證處在北京師范大學圖書館電子閱覽室進行公證,登陸圖書館網站主頁后,點擊書生之家欄目,進入的頁面左上方注明為第三代數字圖書館,右上方有書生之家的標記。在檢索欄內輸入作者李鳴生的姓名,檢索到17種圖書,13種在本案中涉及。其中《走出地球村》為兩次出版的版本,分別為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297千字)和解放軍出版社2001年版(380千字),《中國863》亦為兩種版本,分別為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253千字)和江蘇文藝出版社2002年版(240千字)。上述13種圖書內容共計3527千字,可進行全文瀏覽。

 

  除此之外,以類似案由分別提起訴訟的還有張抗抗、張平、盧躍剛、王宏甲、邱華棟、徐坤6位作家。

 

  原被告合同中的玄機

 

  法庭上,原告與兩被告同時提交了原告與網絡公司于2005年10月28日簽訂的合作協議,該協議為網絡公司擬定的格式合同,注明原告同意將其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及之前發表的作品(第5條特別聲明除外)的數字形式的各項權利(含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專有使用權和再許可權授予網絡公司,期限不少于10年。在協議所附的著作權人作品目錄中,僅列明人民文學出版社于1995年6月出版的《走出地球村》一本圖書。協議第5條為補充協議內容,寫明運營收入的25%及維權所得的50%歸原告。雙方協議自此存在差異。原告提交的合同第5條最后另有下列字樣:甲方只授權《走出地球村》一本書,同時在書生網絡公司的經辦人處寫明:辦理人付櫸,時間為2005年10月28日。在兩被告提交的合同中,沒有上述說明、簽名和時間的字樣。

 

  “合同中著作權人作品目錄列明授權的只有《走出地球村》一本圖書。”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的采訪時李鳴生表示,付櫸是書生網絡公司的經辦人,簽約時應其要求,在其持有的合同上注明對圖書使用范圍的限制,至于付櫸是否在被告的合同中同時注明,其并不了解。

 

  兩被告表示,原告協議中多出的內容與書生網絡公司的協議不一致,對此內容不予認可。付櫸曾經是書生公司的員工,名片只能證明其是遞交材料的人,不是主要經辦人,其沒有權利承諾超出權限的內容,且因付櫸已經離開書生網絡公司,無法與其聯系,付櫸的簽字是否真實不能確定。

 

  “這個合同本身就是霸王條款。”李鳴生憤慨道,一方面要在著作權人作品目錄中列明授權使用的作品,一方面又在協議第1條中注明甲方(即原告)同意其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及之前發表的作品(第5條特別聲明除外)的數字形式的各項權利(含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專有使用權和再許可權授予網絡公司。 

 

  對于原、被告合同中存在的差異,兩被告在發給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的聲明中顯示,“原告同意將其所有作品都授權給書生使用。簽約后,書生網絡公司認真履行協議,按照協議規定使用其作品并向其支付了相應報酬。此后原告向書生網絡公司提出一些無法接受的要求被拒絕后,竟擅自修改其所持的協議。”

 

  法院審理后認為,書生網絡公司雖與原告簽訂了合作協議,但其將授權范圍之外的原告11種圖書授權給數字公司使用,數字公司將上述內容收入其數字圖書館系統,銷售給大學并通過局域網傳播,上述行為侵犯了作者對于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原告選擇提起侵權之訴于法有據,兩被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連帶責任。

 

  出版社的授權是否有效?

 

  與李鳴生一案相比,提起訴訟的其他6位作家并沒有和書生網絡公司簽訂版權合同。書生網絡公司通過和作家出版社簽署協議,使用這些作家的作品。

 

  對于該協議,法院表示,兩被告雖然提交證據證明網書生絡公司通過與出版社簽訂合同的方式,獲得這些作家文字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但作者并未將該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予出版社,兩被告對上述圖書的使用行為仍存在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的過錯。此外,兩被告可以在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后,依照其與出版社簽訂的合作協議,向出版社主張相應的權利。

 

  對此,兩被告的說法是,“一同起訴的張抗抗等其他5名作家,其作品是出版單位作家出版社正式授權書生使用的,當時作家出版社承諾擁有作者完整授權,并愿意承擔因版權引起的法律責任。在訴訟過程中,書生網絡公司發現作家出版社其實并不擁有作者授權,在本案中書生公司也是受害者。為了維護自身權利與名譽,書生網絡公司已經依據協議的規定正式起訴作家出版社,向其追償因其侵權行為而給書生造成的損失。”

 

  一審判決后,兩被告已經對李鳴生一案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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