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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法院查明,2006年下半年,原告左汝玲、黃軍華、李云涓等陸續與被告銘萬公司、銘萬智達公司簽訂了《域名/通用網址訂單》,約定原告委托被告銘萬公司和銘萬智達公司注冊域名,域名包括“北京現代集團”“隆鑫工業集團”“大連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國摩根士丹利”等國內外知名企業的字號或馳名商標。域名注冊后,原告認為被告虛假宣傳,存在欺詐行為,黃軍華等也多次到市公安局、工商局等單位反映情況。2008年4月,原告以對合同存在重大誤解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銘萬公司以及銘萬智達公司簽訂的《域名/通用網址訂單》形成了委托合同法律關系。根據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告委托被告銘萬公司和銘萬智達公司注冊的域名包含了國內外知名企業的字號或馳名商標名稱,其注冊結果必然導致網絡識別標志與現實識別標志的沖突與混亂,并侵犯他人對企業名稱或商標所享有的合法權益。在注冊域名過程中,原告一直將域名注冊視為投資行為,而被告銘萬公司重慶分公司也將域名注冊作為投資產品進行宣傳推銷。
據此,法院認定原告委托被告銘萬公司和銘萬智達公司注冊域名的行為屬于惡意搶注域名行為,其結果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并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