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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HEF公司是一家從事機械零部件表面高技術處理的公司,上海舍福表面技術有限公司為該法國HEF公司的全資子公司。1998年7月,舍福公司獲法國HEF公司授權,使用金屬表面熱處理技術,并形成規模化生產能力。
2001年2月至5月,舍福公司總經理許某與市場部經理魏成剛共謀成立從事金屬表面熱處理的上海歐本表面處理技術有限公司。同年3月,許某以舍福公司的“硫氮碳共滲鹽浴爐的溫度控制采用加熱室和鹽浴的雙重控制溫度技術”要求浙江一電爐廠(舍福公司設備供應商)定制3臺電爐,于同年6月交付歐本公司使用。
許某作為歐本公司總經理,負責歐本公司經營、管理,魏成剛任副總經理,具體負責質量控制等事務。許、魏以高薪等利誘舍福公司技術部經理李迪準至歐本公司任職。2001年8月,李迪準利用其擔任舍福公司技術部經理的工作便利,將該公司《作業指導書》、《質量管理手冊中的程序文件》、《工藝流程卡》等文件復制在電腦軟盤中,隨即向舍福公司辭職,至歐本公司擔任技術質量部經理。
此后,許某、魏成剛以低價攬取了原由舍福公司承接的客戶公司的業務。魏成剛、李迪準按照竊取的上述主要文件的技術要求,編制了歐本公司的相關文件。
2001年7月至2003年12月,許某、魏成剛、李迪準利用掌握的舍福公司的“材料表面鹽浴氮化、氧化處理技術”以及按照舍福公司技術要求定制的鹽浴爐等工具設備,為上海及浙江的多家單位進行金屬表面熱處理加工業務,共獲利人民幣97萬余元,造成舍福公司重大損失。
2008年6月,一審法院判決后,兩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魏成剛、李迪準與他人共同竊取舍福公司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所有人舍福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依法應予懲處。一審法院根據魏成剛、李迪準犯罪的事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到案后的認罪態度等情節,對兩名被告人作出的判決并無不當,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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