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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2008年5月,伯斯公司以侵犯外觀設計專利為由,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深圳中院經審理認為,永智達公司型號為iSoundXl的被控侵權產品與伯斯公司的涉案專利圖片只是在形狀上存在細微差別,構成相近似;型號為iSoundZl的被控侵權產品不構成侵權。伯斯公司不服,遂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
廣東高院經審理認為,型號為iSoundZl的被控侵權產品與侵權產品區別僅在于被控侵權產品長方形面板的中間增加了一個兩端為弧形的縱向長條形突起,根據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比對原則,所述區別對整體視覺效果不足以產生顯著影響,故兩者應為相近似的外觀設計。一審法院認定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不當,應當予以糾正。故判決被告永智達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型號為i-SoundXl、i-SoundZ1的產品,銷毀專門用于生產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以及銷毀所有侵權產品,賠償伯斯公司經濟損失25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