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十幾年來,俗稱“脫口秀”的電視訪談節目在我國悄然興起,從中央電視臺到各地方電視臺,紛紛創辦名稱各異的訪談欄目。1993年上海東方電視臺推出的《東方直播室》,是我國內地最早的電視訪談節目,此后各種各樣的電視訪談節目紛紛涌現。此外,由于訪談節目的時效性不強,適合獨立電視節目制作公司以制播分離的運營方式制作和發行,不少節目制作公司推出了各具特色的電視訪談節目,如《超級訪問》、《天下女人》等等。目前,包括電視臺制作播出和獨立的節目公司制作發行的電視訪談節目大約有數百個之多。然而,隨著受眾觀看習慣的變化和網絡視頻行業的發展,未經授權在互聯網上傳播電視訪談節目視頻的侵權行為時有發生。筆者認為,要對此類著作權侵權行為作出判斷,清晰界定電視訪談節目著作權的權利性質和權利歸屬則是關鍵。
兩種作品形式難區分
權利性質決定了權利內容。電視訪談節目制作固定后,其性質無非可分為兩種: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和錄像制品。
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和錄像制品最重要的區別在于,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受狹義著作權的保護,錄像制品受鄰接權的保護,前者的權利內容大于后者。而且,他人進行商業性使用時許可方式也不一樣,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須獲得該作品制片者的許可,而使用錄像制品則還需獲得原著作權人的許可。不過,要準確區分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和錄像制品,卻是一件難事。
從形式上看,很難對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和錄像制品作出區分。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錄像制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制品。可見,要界定錄像制品,須先界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同樣,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從字面上看,該行政法規的條文除了指出區分的關鍵是作品和制品之別外,對于如何區分作品和制品仍懸而未決。
獨創性具有高低之別
有學者認為,作品和制品之別關鍵在于獨創性,獨創性高的屬于作品,除此之外屬于制品。對表演者表演活動、人類生活中聲音和畫面、純粹自然界聲音和畫面的錄制,雖然包含了錄制者的個性化選擇,而且往往有錄制者的后期制作和剪輯,但由于獨創性不夠,不能歸入作品之列。對于獨創性之高低如何判斷,則以其主觀性之強而落入法官自由裁量范圍之內,司法實踐中并無統一的客觀標準。
判斷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成果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首要標準是獨創性。但是,不僅作品和制品之間存在著獨創性高低之別,作品和作品之間也存在著獨創性高低之別。筆者認為,從內容的獨創性角度區分作品和制品,判斷標準的客觀性很難掌握,而從智力成果產生的過程判斷其獨創性之高低,未嘗不是一個可行的替代辦法。以一部電影作品產生的過程為例,資金投入、編劇、導演、表演、攝像、作詞作曲、后期制作等環環相扣,動輒投資上億元,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整個電影作品的獨創性是以攝制過程中各個環節的創作人員的獨創性勞動為基礎的。
遵循公平原則
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專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類型,并規定著作權歸制片者享有,其目的是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從而鼓勵文藝創作、繁榮文化市場、促進經濟發展,而導演、編劇、作詞作曲者等僅享有署名權,是合乎公平原則、符合行業發展規律的特別制度安排。
該制度安排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如將電影作品視作普通的演繹作品,則對電影的使用要經過電影作者和原作作者的雙重許可;如將電影作品視為合作作品,則對電影的使用要經過制片者、編劇、導演、作詞作曲者等付出獨創性勞動的全體合作者的共同授權,顯然會給電影作品的使用和糾紛解決帶來極大障礙。伯爾尼公約規定電影應作為原作品受到保護,無疑具有合理性。
筆者認為,立法意圖是保護電影作品投資者,攝制過程足以客觀判斷作品的獨創性,那么區分作品還是制品,從攝制的投資、攝制的過程等進行具體分析,而不是從內容判斷智力成果的獨創性,是一個更加客觀合理的區分標準。以此標準,攝制投資較大、攝制過程合乎行業慣例的,宜認定為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司法實踐中,電影作品的認定問題爭議不大,但對于哪些作品屬于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認識不一,比如對于電視訪談節目如何認定就存在不同觀點。
由攝制過程判斷作品性質
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認定,同樣不宜從內容判斷作品的獨創性,而應從攝制過程判斷其獨創性,其具體判斷依據為是否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電影的攝制,綜合了投資方的資金投入、劇本的寫作、演員的表演、導演的協調指揮、攝影師的拍攝以及后期的技術加工、剪輯等,從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定義可以看出,攝制方法對于認定是否屬于作品具有根本意義。所謂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基本應包含上述的電影攝制過程。
以演播室拍攝為例,電視訪談節目的制作一般經歷以下過程:確立節目主題,草擬節目腳本,擬定拍攝計劃,選定導演、嘉賓、主持人,配備制作團隊,選擇拍攝場地;化妝、服裝、布景、道具、舞美等準備到位后,節目參加人員在導演指揮下練習走位、表情、動作等,有的經過數次排練后,才開始正式訪談并由攝像機拍攝;對畫面進行編輯,審看結構是否合理,段落層次是否清楚,將解說詞、效果聲、音樂進行混錄,進行音調、音量等處理。制作基本完成后,負責人審看并提出意見,按意見修改后才能最終定稿。
從以上電視訪談節目的制作過程看,基本類似于電影的攝制過程,而完成一起電視訪談節目,制作方需投入相當的人力物力是顯而易見的。因此,電視訪談節目是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出來的,應歸入電影類作品之列。
合作作品與單獨作品之爭
解決了電視訪談節目的性質問題,認定其屬于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那么其著作權的歸屬問題就迎刃而解了。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電視訪談節目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實踐中制片者一般就是制作該節目的電視臺或獨立制作公司。節目中其他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其作者仍享有獨立的著作權。
有觀點認為,被采訪的嘉賓往往對節目的獨創性內容做出了實質貢獻,電視訪談節目是一個合作作品,嘉賓也是作者之一,筆者認為,此觀點有待商榷。正如一部電影中,演員特別是主演的具有豐富藝術內涵的表演是電影作品的主要內容之一,但演員并不是電影作品的作者,演員的權利已經通過表演者權、獲取演出報酬等途徑獲得了保障。
當然,電視訪談中的嘉賓不能簡單認為是演員。演員的表演主要是按照劇本展開的,而訪談嘉賓則是在主持人的提問引導下,結合自身的經歷、學識,發表對某一問題的個人觀點,一般并非按照事先準備的文稿宣講,帶有濃厚的即興發揮色彩,應屬于口述作品。訪談節目被錄制后,視為該口述作品被固定在有形載體上。
在電視訪談中,往往會有數個嘉賓、主持人在其間穿針引線,該口述作品可能是單獨作品,也可能是合作作品。如果主持人在訪談中的作用僅是按照事先設計好的問題簡單提問,而且這些問題也是泛泛而談的,訪談主體內容是被訪談嘉賓的自由發揮,那么該口述作品的作者就是被訪談嘉賓。如果主持人根據訪談情境、嘉賓反應、現場氣氛等,引導甚至掌控著整個訪談的節奏、過程,對整個訪談的主體內容有實質貢獻,由于訪談節目由電視臺或制作公司組織完成,代表了單位意志,那么就應認為主持人所屬的單位也是作者之一,該口述作品成為嘉賓個人與單位法人的合作作品。
權利分配兼顧各方利益
電視訪談節目制作完成后,實際上存在兩個作品:口述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口述作品可能是單獨作品或合作作品,而整個電視訪談節目作為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實際上又使用了訪談中產生的口述作品。作為一個特殊的演繹作品,根據法律規定,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作單位享有,因此電視訪談節目的著作權由制作該節目的電視臺或制作公司享有,被訪談嘉賓對電視訪談節目不享有著作權,其參加該訪談的行為應視為默示同意節目制作者使用訪談中產生的口述作品。事實上,嘉賓通過獲取報酬或在電視媒體上亮相揚名的機會獲得了回報,其利益需求已經得到滿足。
由此,筆者認為,電視訪談節目是一種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其著作權屬于制作節目的電視臺或獨立制作公司。訪談中同時形成了一個口述作品,該口述作品的著作權視具體情況,或是被訪談嘉賓的個人獨立作品,或是被訪談嘉賓與制作單位的合作作品,電視訪談節目使用了該口述作品。
下一篇 "花生奶"專利行政訴訟終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