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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2009年3月,宮保貴以國家知識產權局未向其頒發專利證書違法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查明,宮保貴于1995年5月5日向中國專利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前身)提交了名稱為“花生濃縮液和蛋白肉的加工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申請號為95105211.X。同年6月8日,中國專利局向宮保貴發出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但在規定的期限內,宮保貴未繳納專利申請費。同年9月29日,中國專利局針對上述發明專利申請向宮保貴發出了“視為撤回通知書”。由于宮保貴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恢復該專利申請,中國專利局將該被視為撤回的申請案卷存入失效庫。2002年8月2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1993年實施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將已經超過2年保存期限的該專利申請案卷予以銷毀。2009年9月9日,北京市一中院依法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不存在未履行審批職責的違法、侵權行為,駁回了原告宮保貴的訴訟請求。
此后,宮保貴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院經審理查明,宮保貴在收到中國專利局向其送達的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后,未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向宮保貴郵寄送達了專利申請的“視為撤回通知書”,根據修改前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可以推定宮保貴已經收到該通知書,鑒于宮保貴對該通知書未提出異議及申請救濟手段,因此,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02年8月20日依法將宮保貴專利申請檔案銷毀,不違反法律規定。北京市高院依法駁回宮保貴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希望該案能夠對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有所啟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審查業務管理部法律事務處有關負責人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于國家知識產權局向當事人發出的會依法產生特定法律后果的通知和決定,當事人應當給予充分注意,特別是對于有關期限的規定要高度關注,因為程序上的疏忽大意很可能會影響實體權利的獲得。例如,現行的專利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視為撤回。對于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現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其申請視為撤回;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后,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據了解,國家知識產權局在進一步規范和優化專利審批流程的同時,致力于積極、主動地為當事人提供便利。例如,為適應我國專利法第三次修改,國家知識產權局已對《專利審查指南》進行了適應性修改,其中出臺了便利當事人的多項舉措。此外,國家知識產權局各部門在工作中還注意通過各種途徑收集當事人的意見,這也為相關法規、規章的修改和完善積累了豐富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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