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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在北京市朝陽區雅秀服裝市場經銷高爾夫用品,2010年9月14日,魏某以950元的價格向邵某出售假冒TAYLORMADE商標的高爾夫球桿一套,同日送貨至北京市潘家園橋東南角處,欲再次向邵某出售高爾夫球用品時被抓獲。后民警在魏某位于北京市朝陽區雅秀服裝市場4155號的攤位及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東三里屯7號樓1單元地下室的倉庫內起獲帶有CALLAWAY、TAYLORMADE、PING等注冊商標的高爾夫用品共7255件。經鑒定,上述物品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貨值金額為24.79644萬元。
據魏某交待,他是2007年底左右開始在雅秀市場做生意,最開始只賣一些小品牌的高爾夫球用品。2010年初,經推銷員推銷,魏某開始購進假冒國際名牌的高爾夫球用品并銷售,其在雅秀市場用于做生意的攤位是從他人手里轉租過來的,有兩名員工為其幫忙賣貨,都是他的親戚。
2011年1月6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魏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魏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貨值金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本案中,魏某經銷的大量涉案物品尚未售出即被查獲,系犯罪未遂。
2011年1月17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魏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罰金5000元。
據了解,此案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出臺《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后,北京市法院審結的第一例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刑事案件。該意見明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本案中,魏某的未銷售假冒商品貨值為24.7964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