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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成都4月26日電 今天,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專利權合同糾紛。
牟玉清、李詩洪于1999年取得了“沼澤紅假單孢菌制劑的制備方法及用途”專利權。2006年10月14日,兩人代表自己所在單位四川農業大學動物科技學院與四川農業大學動物科技學院新津微生物制劑廠簽訂了專利技術轉讓協議,協議約定將此專利獨家許可給制劑廠實施使用,技術使用費用為每年2.6萬元,轉讓期限為2006年1月1日至該廠不再生產為止。2007年3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向李詩洪發送專利權終止通知書,載明:該專利之專利權于2006年7月27日因2006年度的專利年費和滯納金未依法繳納而被終止。2008年起,制藥廠也再未向牟、李支付技術許可費。
雙方發生糾紛后,牟玉清、李詩洪認為系制劑廠未按時繳納專利年費導致專利權終止而造成損失,遂將該廠告上法庭,訴請法院判令解除專利技術轉讓協議、被告停止使用該專利并支付專利技術費7.8萬元、損失30萬元。
庭審中,原告方稱雙方曾口頭約定,專利年費由制劑廠繳納;專利權終止后,多家企業開始免費使用該技術而造成了很大的損失。而被告則對此予以否認,稱專利年費當然應由專利權人繳納。
法庭進行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后,宣布將對案件擇期宣判。
■法官提示■
要及時繳納專利年費該案主審法官指出,專利權人應依法及時繳納專利權年費。專利權人一旦不依法律法規如期繳納專利年費,則會導致專利權終止。法官特別提示公眾,專利權人應積極保護自己的權利,也應當及時履行依法繳納年費等義務,對于相關約定應當予以書面約定,一旦專利技術淪為非專利技術,專利權人喪失法律上對技術的壟斷權及相應權益,將對自身的權益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