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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手機品牌“OPPO”狀告“CCPO”商標侵權案(本報曾于2011年6月24日6版進行過相關報道)出現新進展。記者日前從當事人方面獲悉,此案已經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東莞中院)審理后作出判決,法院一審判令“CCPO”品牌生產商深圳市星寶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寶通公司)及其經銷商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珀公司)經濟損失260萬元。
據歐珀公司介紹,該公司在先持有的手機等商品“OPPO”商標(注冊號為第4571222號)確權于2008年4月,系于2008年12月受讓取得。該公司認為,市場上流通的“CCPO”品牌手機涉嫌故意模仿其在先注冊并使用的“OPPO”商標,通過攀附該品牌手機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故意引起相關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以牟取不正當利益,已構成對其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2010年7月,歐珀公司將“CCPO”生產商星寶通公司及其經銷商訴至法院,索賠300萬元。
對于歐珀公司的起訴,星寶通公司并不認同。“我們公司成立于2007年,2008年開始打造‘CCPO’品牌。隨著我們對‘CCPO’品牌的推廣,該品牌產品已在國產手機市場陣營中脫穎而出。由于兩者所處行業相同,屬競爭關系,因此,對方才不惜采取此多種手段來打壓我們。”據星寶通公司負責人楊先生介紹稱,該公司在2009年3月已提出了“CCPO”商標的注冊申請。
記者查詢獲悉,2009年3月23日,星寶通公司曾在第9類電話機等商品上提出“CCPO”商標的注冊申請,目前該商標處于“異議”狀態。2010年3月,該公司又在相同類別商品上提出另件圖形化處理的“CCPO”商標的注冊申請,目前該商標則處于“駁回復審”狀態。
針對侵權指控,星寶通公司辯稱“CCPO”標識具有較高顯著性,其在字母組合、商標含義等方面與“OPPO”并不相同,且在實際使用中兩商標亦存在多重差異,故該公司認為其對“CCPO”的使用并不會、也從未引起相關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東莞中院審理認為,“CCPO”字母組合與“OPPO”字母組合整體均無含義,兩者文字圖形整體比較相似,特別是兩商標首字母圖形基本相同,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CCPO”字母整體的發音與“OPPO”字母整體的發音產生錯誤。同時考慮到歐珀公司涉案商標的知名度等因素,相關公眾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容易對商品的來源容易產生誤認。據此認定侵權成立,并作出上述判決。
對此判決,歐珀公司負責人閔先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認同。星寶通公司負責人楊先生,則稱該公司將提起上訴。有關此案后續進展,本報將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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